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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靜父母關於黃靜案起訴書的聲明

2003-12-30 14:01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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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0日訊】對雨湖區人民檢察院關於黃靜案起訴書的嚴正聲明:

我們是黃靜的父母黃國華、黃淑華,鑒於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檢察院無視我們的女兒黃靜並非因病而死的事實,對姜俊武僅以強姦(中止)起訴,特發表如下嚴正聲明:

一、我們的女兒黃靜一向身體健康,沒有任何疾病,正值21歲青春年華,絕無可能一夜之間染上暴病身亡。我們女兒遺體上所留的斑斑傷痕全都證明她是因姜俊武的性暴力侵犯而喪失生命。

二、南京醫科大學、廣州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的法醫專家運用大量的證據和科學嚴謹的論證一致否定我們女兒黃靜因病死亡的結論。湘潭市雨湖區檢察院沒有理由排除南京醫科大學和廣州中山大學的法醫鑒定;湖南公安部門關於黃靜死於心臟病、肺梗死的結論自相矛盾,不負責任;採用這種無法自圓其說的法醫鑒定,就是包庇犯罪嫌疑人。

三、根據現場勘驗情況、黃靜身體及脖頸上的傷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結合中山大學、南京醫科大學的法醫鑒定考慮,黃靜顯然是在反抗姜俊武強姦的過程中,被姜俊武暴力窒息而死,被告人姜俊武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和強姦致人死命罪的犯罪嫌疑。

四、起訴書稱黃靜與被告人姜俊武為戀愛關係,這不符合事實;黃靜日記證明黃靜生前已發現姜俊武惡劣品行,決定與其解除戀愛關係。起訴書稱姜俊武自動中止強姦的結論與現場勘驗情況不符,現場發現的精斑和黃靜外陰被擦傷的事實表明,他不僅完成了強姦行為,而且因為他的暴力侵犯導致黃靜當場身亡;所謂強姦中止根本不能成立。

最後,鑒於湘潭市雨湖區檢察院無視專家意見,對本案的認識背離案件事實,不能維護受害人及家屬的公民權力;我們認為姜俊武所犯罪行應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我們強烈要求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檢察院回避對本案的公訴。

聲明人:黃國華 黃淑華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附﹕

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潭雨檢刑訴(2003)219號

被告人姜俊武,男,25歲,1978年1月22日出生,漢族,湖南省瀏陽市人,大專文化,身份證號碼:430302197801221577,湘潭市國稅局雨湖區分局管理三科副科長,住湘潭市國稅局宿舍新樓四棟一單元二樓,因涉嫌強奸(未遂)于2003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經湘潭市人民檢察院批准,由湘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經湘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以被告人姜俊武涉嫌強奸(中止)罪于2003年8月1日移送湘潭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已于同年8月4日告之被告人姜俊武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之被害人家屬有權委托代理人,該院經審查后于同年8月19日至9月8日及9月30日至10月17日共退回公安机關補充偵查兩次后,于同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2年5月,經人介紹,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臨丰學校女音樂教師黃靜認識,倆人在隨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戀愛關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3點左右,姜俊武在臨丰學校黃靜的宿舍內与黃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黃靜發生性關系,黃不同意。姜俊武強行要与黃性交,黃靜夾緊雙腿反抗,姜俊武用雙手扳黃的雙下肢?窩,企圖扳開黃的雙腿,黃仍不從,被告人姜俊武便放棄奸淫。當日早晨,黃靜因病死亡。

經湖南省公安廳刑偵局法醫學鑒定:黃靜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其雙下肢?窩處有小片狀橢圓形或類橢圓形皮下出血為生前傷,系他人形成,根据損傷特點分析推斷,符合表面光滑的條狀物體挫壓(如手指作用)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据如下:1、被告人姜俊武供述与辯解;2、證人證言;3、書證;4、鑒定結論;5、現場勘查記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黃靜雖系戀愛關系,但違背黃靜意志,使用暴力強行与黃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触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之規定,构成強奸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据确實充分,對被告人姜俊武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姜俊武在強奸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是犯罪中止,應同時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條之規定。為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打擊犯罪,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

檢 察 員:鄧春岳
代理檢察員:鄒利民
2003年12月22日
(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檢察院章)

附:
1、 被告人姜俊武現羈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 證人名單、證据目錄附后;
3、 主要證据复印件一冊。(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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