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新中國》下卷-第六章第五節

《誰是新中國》中共為維護專制復辟統治而厲行殘酷的鎮壓手段

中國現代史辨
辛灝年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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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中國共產黨全面復辟專制制度

五 中共為維護專制復辟統治而厲行殘酷的鎮壓手段

中共厲行鎮壓的第一手段,便是建立鎮壓的理論根據。即在憲法上和其它重大立法上,確定共產主義信仰、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產黨一黨專制的絕對合法性和永久合法性。由此而將一切不信和詆毀共產主義信仰,批評和動搖社會主義制度,不滿和反對中國共產黨一黨專制的「反黨反社會主義言行」,均定為「反革命罪」,且為重罪。同時又以此為根據,視需要而羅織種種屬於反革命罪的「欲加之罪」。於是,這些根本「大法」就為中共所有「無法無天」的鎮壓手段,打開了廣闊的門路。

中共厲行鎮壓的第二手段,便是要造就一個有權無法的社會觀念和社會結構。其做法為﹕

第一、厲行黨大於法。中共中央及各級地方黨委不僅要向同級政府的公安、檢察與法院三大機關派出「黨組」,以在內部領導公檢法以外,而且在同級地方黨委內部設有「政法委員會」,以統管同級的公檢法機關。當對案件的處理,包括審訊,在公檢法機關內部發生重大分歧時,由該委員會拍板定案;或由該委員會直接上報同級地方黨委決處。公安、檢察、法院也就因此而由權力機關變為中共一黨的職能機關和辦事機關,其作為司法、權力及執行機關的應有獨立功能,便被一筆勾銷。

第二、厲行政策大於法。自人類有法制以來,法總是具有權威性和穩定性,而政策卻常常具有靈活性和時間性。法既是制定政策的基本根據,政策的制定則必須受到法的制約。但是,中共在其五十年的專制復辟統治中,卻造成了政策大於法的悖反現象。中共一黨的政策不僅必須是國家立法的依據,而且其政策由權力的更迭,或由最高權力者及各級掌權人的隨心所欲所造成的多變和劇變,更造成了法的無所適從,或「有法難依和有法不依」,直至造成法在實際上的消亡。五十年代初,毛澤東在審訂「憲法草案」時就曾說過「憲法還不是我定的」的話,無非說明了他對法的輕蔑。至於他的名言「我就是禿子打傘 —— 無法無天」,就更是證明了他的目中無法。八十年代,中國大陸民間歌謠所唱的,「黨的政策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等「絕響」,實是形象地表述了中共政策多變和法制無歸的真相。多變的政策既使法制歸於虛無,更使得法制觀念在全社會蕩然無存。由是而造成了中共無法無天和人民無法可據的畸形社會局面。

第三、厲行權力、地位、人情大於法。由於黨大於法和政策高於法,因而,權力、地位、人情之大於法,便成了普遍的社會現象。一般來說,任何案件,只要擁有黨權的干涉,便既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也可以小事變大,無事生非。任何案件,只要能夠找到有地位的人向掌權者打通關節,亦都可以網開一面,反之冤網難逃。至於中共黨人一旦違法亂紀,則黨紀既可以代替國法,地位亦可以免除國法的制裁,除掉黨內鬥爭的需要。前者使同罪者因具有黨員身分,而僅受黨紀處分或免於刑事處罰;後者即使罪大惡極,亦只會重罪輕責,直至尋機開脫。難怪中國大陸人民常說「在中國,沒有一件好辦的事,也沒有一件事辦不好。」而由大陸人民悲憤填膺地唱出來的「大蓋帽,吃完原告吃被告」等民謠,實已徹底揭穿了中共法制的本相。

中共厲行鎮壓的第三手段是敢於公然地和肆無忌憚地濫殺無辜。其具體手段 —— 第一便是革命即法。自一九五零年六月始,繼所謂清匪反霸已經屠殺了數百萬人之後,中共又在保衛革命政權的名義下,厲行「鎮壓反革命」的政策。時不足一年,僅為毛澤東和劉少奇等所公開承認的就有七十一萬(參見前文及注釋)。其執刑場面之大,一次槍殺者之眾和每每陪斬者之多,史無前例。毛澤東的名言「秦始皇算什麼!他只殺了四百六十個儒,我們一次就殺了四十六萬」,實在將一個流氓暴君的形象表現得栩栩如生。其時,毛澤東不僅屢屢叫囂「要大張旗鼓地殺反革命」,而且一再地親自決定殺人的數字和比例。為彭真所主持制定的「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竟能規定對傳謠者也要「斬立決」。其目的,就是要殺得所有人都不敢說甚至不敢想為止。05 據近年來中國大陸各方面的不完全統計,直至毛澤東死,中國大陸人民被中共公然殺害和迫害致死者,不包括被中共「人禍」餓死者在內,決不下四千萬之數。是日本帝國侵略我國十四年所殺害者數倍以上。這只是一個最保守的數字。完全的數字,只有等到中共檔案完全解密和人民能夠真正申冤的那一天。

第二便是運動即法。即在中共所發動的一場又一場政治運動中,根據運動的要求和目的,竟可以隨時隨地地「殺人無罪」,逼死人和害死人更無罪。自一九四九年前後直至毛澤東死,中共曾連續地和不間斷地發動過 —— 清匪反霸、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思想改造、三反五反、批判《武訓傳》、批判胡風反革命集團、統購統銷、農業合作化、肅清反革命、城鄉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反右派、大躍進、反右傾、人民公社、千萬不要忘記階級斗爭、四清、批判合二而一、批判文化界的修正主義路線、文化大革命、清理階級隊伍、一打三反、批林批孔等二十餘次大型政治運動。其間,為發動、深化和證明歷次運動勝利的需要,被關、被判刑、被處決和被迫害致死者,難計其數。文革中以反對毛主席、反對毛澤東思想罪和反黨反社會主義罪而被殺害、迫害致死者,和造反派中為中共製造派性惡斗、武鬥、直至被中共武裝鎮壓而死亡者,不下二千萬人。06

中共所發動的歷次政治運動,不僅是對於人民生命的殘害,而且是對人民精神和心理的無限摧殘。於政治運動中被逼瘋者固然是次次都有、處處都有,文化革命中因被迫害而罹患精神病者,至今於國中比比皆是。文革中,全國各地均有未成年孩子因喊錯口號,或不懂事孩子胡亂塗鴉而被打成反革命者,或連累父母被打成反革命者。其中絕大多數孩子被逼成了瘋顛和痴獃。至於中共利用歷次政治運動在廣大人民中間所播下的互相仇恨、相互猜忌、互相防範的情結,及其對人民心理所造成的壓抑和扭曲,已經極大地改變了我們偉大民族好俠尚義和樂天達命的美好性格。中共五十年來的殘暴統治,對中國大陸人民和中華民族所造成的史無前例戕害,及其所留下來的「嚴重民族傷痕」,將不知何年何月才能被撫平。

第三是權力斗爭的需要就是法。毛澤東在其當政的二十六年中所發動的歷次政治運動,雖然都打著革命的旗號,但在實際上,他的目的無非有二﹕一是對外迫害人民以鞏固共產黨極權統治,二是對內清除異己以鞏固個人最高權力。為了這兩個目的,他對外講階級斗爭,並且要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對內講路線斗爭,並倡言「路線是個綱,綱舉目張」。由是,什麼革命元勳,開國功臣,黨中元老,國家主席,均可以在他的鐵腕下被他打成血人,直至慘遭迫害致死。不論是高、饒反黨集團,彭、黃反黨集團,還是劉、鄧資產階級司令部和林、江反黨集團等等,都既無需黨紀來處理,更無需國法來制裁,全都在毛澤東一句「最高指示」之下,就可以成為權力斗爭下的犧牲品。

中共厲行鎮壓的第四手段,就是建立黑暗的多重監獄制度。

第一、正宗監獄制度。中國大陸的犯人之多,大約為世界歷史和中國五千年文明歷史所不能想像。因此,中國大陸的監獄星羅棋布。一九七八年前主要是「冤獄」。因為人犯的基本成分,是各種名目的歷史反革命犯和現行反革命犯,大都是歷次政治運動被整肅的對象,即便是按照中共的「反革命」罪來衡定,其中絕大多數也都是冤假錯案。故有史家稱,一九四九年之後的中國大陸,乃是「冤獄遍中華」。07 因此,在革命的名義之下施用酷刑,或進行種種迫害,直至隨意處決和折磨致死,對監獄的管理者來說,便具有一種「神聖」的意味。加上中共農民造反在本質上所具有的嗜殺特徵,遂使「酷刑毒吏遍中國」。八十年代中期,某省一個水庫抽水重修時,竟發現庫底白骨累累,原來是在五十年代萬餘修建水庫的犯人中,僅有一人搶槍造反,便招致中共調動解放軍趕赴水庫將全體犯人剿盡殺絕。至於像張志新那樣在監獄中被獄吏指使刑事犯人輪奸,死刑犯人在行刑前被割斷喉管或活剝器官等慘無人道的情形,則事所不鮮。文革後期和八十年代,由於社會動亂益生,刑事犯罪指數劇升,因而,由於平反冤假錯案而一時成空的監獄,復又人滿為患。08 自八十年代伊始直至九十年代末,中國大陸的刑事犯罪可謂從無緩解的時候。監獄人滿為患,犯人生活條件之惡劣,和在獄中遭受迫害摧殘之慘毒,為外界所難以想像。此其一。

其二、中共監獄實行勞動改造制度。犯人一旦被判刑之後,即須赴勞改工廠或農場進行勞動改造。單就改造刑事犯而言,勞改制度並非沒有積極意義。但是,中共的勞改制度,一屬強迫性無償勞動,二屬折磨人犯的一種手段。遍及國中的勞改工廠、農場為中共所創造的無本產值,雖為可觀,然其勞改工廠、農場在犯人的生活待遇和對待犯人的折磨及迫害上,卻與在押的監獄犯人大同小異。動輒便是毆打、禁閉、酷刑或加刑。這在一九七八年前,固因「革命」對於反革命的巨大壓力,和因受刑者大都為知識分子而難有反抗和暴動的可能,但一九七八年以後,刑事犯的猛增卻造成了監獄暴動和暴亂的疊起,劫獄叛亂的情形已經時有發生。中共政法界有人估計,在中國大陸發生巨大政治變動時,歷年來積累而成的數千萬「勞改釋放犯」,尤其是其中的被冤枉者和曾慘遭虐待者,其必圖報復的行為,完全可能造成變革期的社會災難,並成為中共致命的災星 —— 尤其是對那些手中有血債的中共基層官僚而言。

第二、獄外之獄,即群眾專政。中共自一九四九年奪取政權後,還創造了所謂群眾專政的辦法,用一部分「人民」來專另一部分人民的政,遂使中國大陸形同一個自監監人的大監獄。所謂群眾專政,其手段,就是既要將一切夠不上判刑鎮壓的「地、富、反、壞、右」分子和「內控」分子交由「群眾」監督看管;又要將刑滿釋放的勞改、勞教人員重新戴上一頂「勞改、勞教釋放分子」的帽子,置於所謂群眾的監控之下。只許他們規規矩矩,不准他們亂說亂動,凡事必須向本地的派出所、街道、鄉村治安人員或有關的積極分子報告,定期寫思想檢查和匯報。此其一。其二,為了保證群眾專政的威力,一再確立「誣告保護法」,即誣告者受保護,甚至受表揚和提拔。中國大陸社會由是而冤假錯案迭生,陰謀權術遍出,到處彌漫著互相猜忌和相互陷害的陰險風氣,善良民眾只能是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其三,群眾專政一詞雖因毛澤東時代的結束而消失,但自八十年代下半期開始,在中國大陸農村,由於農民不堪盤剝,遂有自發反抗的出現。各地的鎮、鄉一級政權,復收買流氓地痞成立「鄉鎮小分隊」以鎮壓之。用農民自己的話來說,就是讓這些「流氓小分隊」幫助共產黨向他們「要錢、要糧和要命」。09 遇有違抗者,便拆屋(現已經發展到燒屋)、抄家、奪牛、甚至課以私刑直至害命。廣大農民雖然對之痛恨已極,但無賴他們有中共鄉鎮政權支持及上面各級政權的支撐,而徒喚奈何。近年來中國大陸農民疊呈反叛和廣大農村一再呼喚陳勝、吳廣的狀況,亦無非表明,中國就要迎來又一個「官逼民反而民不得不反」的時代。一句「該出手時就出手」的唱詞(電視劇《水滸傳》插曲),由是而能夠唱徹人心,響徹全國。

第三、過渡監獄 —— 勞動教養制度。中共除掉以監獄看押犯人,以勞改農場、工廠強迫犯人做無償勞動,實行所謂群眾專政之外,還建立了一個所謂的過渡監獄、即勞動教養制度。被中共決定勞動教養者,乃是一些交給群眾監督專政既不放心,交給監獄關押或勞改又不夠格的一大批「非犯之犯」。一九七八年前,被逮捕或被押送強迫勞動教養者,大都為有思想問題卻又不夠「反革命」罪的知識分子,或是有所謂「生活作風」問題卻不夠判刑勞改者,直至形形色色被中共各界各層領導「看不順眼」者。如五七年不夠資格判刑勞改的右派分子,特別是學生中的右派分子。他們有的雖要通過「逮捕法辦」這樣一個所謂的「司法過程」,並且由法院判處勞動教養年限,然而,他們當中亦有相當一部分人,則僅需要本單位黨的領導的一句話,或一張紙條,便可以被押送勞動教養。他們的身分似乎介於敵我之間,甚至被稱為「人民內部矛盾」,但他們又極容易因為「種種欲加之罪,而於莫名其妙之中便被送進了真正的監獄」。他們在勞動教養期間與被判刑勞改者一樣沒有自由,一樣被強迫進行無償勞動,或僅給極少的生活費;他們在勞動教養結束後,一樣要戴上一頂「勞動教養犯」的帽子,而永遠被注入另冊。這一「非刑之刑」,一方面為中共隨意刑處不放心者和看不慣者大開了方便之門,一方面則為壓迫人民內部不滿和強化專制統治起到了特殊的作用。一九五六年,毛澤東就曾親自指示,要將那些在鎮壓反革命和肅清反革命運動中被殺者的家屬,包括殺錯的,送去勞動教養,以防止他們的「階級報復」。10

一九七九年後,中共的勞動教養制度雖然沒有廢除,但因為人民已經有了強烈的抗爭意識,中共各級領導的權威已經掃地,再加上平反冤假錯案又給中共某些官僚以教訓,是故,隨意押送勞動教養的情形也就有所收斂。但八六年之後,特別是八九年以後,隨著中國大陸民主運動的升級,中共的鎮壓手段又開始了升級,一些所謂的民運人士被中共判處勞動教養的事實,乃使中共勞動教養制度又獲得了一次「中興」的機會。(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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