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嚴防國有企業貪污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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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6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六日電)中國大陸國營企業九千多家,國有企業的資產總量達十七兆四千萬元人民幣,「胡溫體制」為有效管理龐大國企資產而成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能否徹底杜絕國企潛存的腐敗現象,將關鍵決定大陸國有企業的發展。

北京經濟參考報今天刊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中心研究員楊文的一篇文章。文章認為,大陸國有企業腐敗行為的形成,既有社會外界環境和因素的影響,也有行為主體的主觀認識和心態的原因。就轉型期腐敗行為的成因而言,大致包括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成因。 從客觀成因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管理體制上黨企、政企不分,審批經濟尚未絕跡。由於種種原因,政企不分還是普遍現象。一方面,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建立具有自主權的現代企業制度,另一方面,在黨企、政企不分的情況下,它們仍然難以享受獨立的生產權和經營權。這一過程便極易導致權力的變異,產生腐敗行為。多一道審批環節,也就多一層腐敗的可能性。

二、國企負責人權力過於集中,難以制約。與過去國企受到政府部門諸多制約相比,現在國企負責人的權力則是過於集中,容易產生濫用,發生侵害國有資產等腐敗行為。國企內權力監督機制的不完善甚至虛位主要表現為:國企領導的任免權在上級部門,而上級機關的考察和監管又常常不到位﹔股東大會名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但「公司法」對其權力缺乏保障機制﹔監事會有其名而無其實,「公司法」缺乏對監事任職資格、履行條件和如何監事的規定。

三、競爭機制尚不健全,市場秩序較為混亂,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不完善。市場缺乏公平合理的競爭機制,企業追求利潤的行為被尋租活動所代替,導致企業內的公職人員腐敗行為發生。許多國企,規章制度不完善,管理漏洞隨處可見,為國企公職人員提供了貪污腐敗的機會。

四、在企業負責人的選用上,強調和實行所謂的「能人治廠,精英治廠」政策,而忽略其它方面的要求,是造成企業負責人權力制約不力的重要原因。由於過分重視廠長經理在國企中獨當一面的作用,一些廠長和經理搞一言堂和家長作風,置法律法規於不顧,我行我素。

至於從主觀成因來看,國企人員的腐敗行為包括,價值觀念錯位方面的原因,以及心理防衛失當有關。許多人在步入老年,即將退休時,產生「付出太多,得到太少」或「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心理,想要為家人和自己留條後路。

文章強調,中共十六大提出新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解決國有企業改革中的關鍵問題,即國有資產產權問題。在新的監督管理體制下,鑒於過去大量存在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的腐敗行為,應採取堅決有力的措施予以治理,才能實現國有資產增值保值的目標。文章並提出防堵國企腐敗的四個對策:一、政企分開,減少審批環節。二、盡快完善和嚴格執行「公司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機制。第三、加強監督,制約權力的運作。四、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國資委的監督管理,加強清查和懲治國企公職人員腐敗行為的法律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深、有錯必糾、有罪必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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