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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清溪:論台鐵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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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6日訊】中秋節台灣鐵路局工會罷工。吵嚷聲中,罷工者罷工,台鐵班車照常行駛,工會決議黃曆新年再次罷工。有樣學樣,中油、中華電信等國營事業工會,聽說也要串連罷工。有關評論不少,我們也來湊熱鬧。
罷工顯然違法

有些報導或評論稱這次台鐵罷工是國營事業「首次合法罷工」。但是,依照我國的〈工會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這次罷工不可能是合法的。

依〈工會法〉26條,罷工必須工會會員大會過半數會員通過;這次台鐵工會罷工,是合乎這一規定。但是,同條前半段規定,會員大會表決之前,必須先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24條,這種改變勞動條件的「調整事項」之爭議,調解程序包括「調解」與「仲裁」;在調解失敗後,經雙方之申請,或主管機關認為情節重大而有必要時,得交付仲裁。依同法35條,仲裁是強制性的,即雙方必須接受。

我想,不管是交通部、勞委會或社會大眾,都會同意台鐵在中秋節罷工是「情節重大」,因此調解無效後必然會交付強制性的仲裁。所以台鐵工會就不會進入會員大會決議這一程序。以此推論,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台鐵要「合法罷工」是不可能的。這次台鐵工會雖經大會通過罷工,但法律程序依然不全。
法律難管罷工

不過,就實務而言,罷工與否,「合法性」一向不是考慮的重點。

歷史上,罷工首先是用來爭取罷工權的;那時,它必然非法。罷工與否,或罷工能否成功,最重要的是取決於「實力」。 原則上,罷工能否成功,取決於雇主願不願讓步。雇主要考慮的,是利潤增減;但單就這點,罷工的「實力」小。台鐵工會真正的「實力」,是「挾人民以令政府」,這也是多數驚天動地的罷工的共同特徵:工會以犧牲第三者來威脅雇主,而且通常都是公用事業。
工會要求離譜

這次台鐵工會所謂五大訴求,明顯是過份要求。

例如,要求台鐵不要公司化、不要民營化。政府不應該經營營利事業,二百多年前現代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就說過,「政府是最壞的商人」,因為它必然是要虧本的;亞當.斯密還講了另一句話:「商人是最壞的政府」,因為商人擁有政府的公權力後,會濫用公權力,而台鐵採用公務單位(鐵路局)形式,豈不正是受批評的「商人當政府(裁判兼球員)」?
傷人終要傷己

罷工的成功,通常是犧牲大眾利益來達成。但是,要求過份了,大眾也會反過來制衡工會。畢竟,這時已經不是純粹經濟問題,而是更像政治問題了。政治問題,就是眾人的事,傷了眾人,終究要傷到自己的。──轉自台灣大紀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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