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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禁止報刊記者站從事經營活動

2004-01-13 08:41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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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3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三日電)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發出「關於開展報刊社記者站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指出,中國大陸的報刊雜誌在各地設立的記者站,今後只能從事採訪、組稿等新聞業務工作,搞發行、拉廣告、拉贊助等都是違規違紀行為,將受到查處。

新華社報導,中國有關部門即日起開始清理整頓報刊社記者站,範圍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批准登記的記者站和未經批准登記擅自建立的記者站,以及其他以辦事處、聯絡站、記者站分站等名義從事採訪、組稿等新聞活動的機構。

通知規定,各地要嚴格審核記者站的建站條件和駐站記者的新聞採編資格,只有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並領有「國內統一刊號」的,具有新聞採訪業務的報紙和期刊出版單位,才能根據新聞採訪工作需要在報刊登記地以外地區設立記者站。教學、教輔類報紙、高等學校校報、非新聞性期刊等不得設立記者站。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記者站工作。通知指出,記者站是新聞單位的派出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職能僅限於採訪、組稿、通聯等新聞業務活動,一律不得從事與新聞採訪無關的其他活動,不得從事報刊發行、廣告、拉贊助及其他形式的經營活動。對違反規定的記者站,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撤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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