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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仍應計入所得課稅

2004-06-16 22:31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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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六日電)對於員工認股權課稅規定,財政部今天強調,凡是執行員工認股權的人,若執行日股票的時價超過認股價格,差額部分就屬個人提供勞務的補償性報酬,應計入所得額課稅。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也應計入執行年度的所得額課稅,沒有例外。

財政部補充說明指出,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雖受到六個月歸入權的限制,但在計算歸入利益時,依規定是以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的當天(即執行權利日)為股票取得時點,股票買進成本則以當天公司普通股的收盤價為準,因此,執行日股票的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部分,就是個人提供勞務的補償性報酬,應計入執行年度的所得額課稅部分,並沒有歸入權的適用問題。所以,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應計入執行年度的所得額課稅,並無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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