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6日訊】在照片紅圈內的建築就是一處逍遙法外長達三年之久的違法建築。
該建築搭建在上海南京西路591弄129號的四樓﹐搭建人張某。
早在2001年﹐就有鄰居向上海靜安區房管局舉報﹐該處的違法建築應該依法拆除。靜安房管局得到舉報後去該處進行了核實﹐並確認其為百分之百的違法建築。
靜安房管局責令戶住張某在期限內拆除。但期限到達後張某依然我行我素﹐非但違法建築沒有拆除﹐反而將違法建築內修葺一新。
嗣後﹐靜安房管局向靜安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採取強制措施依法拆除這間違法建築。
靜安法院受理了該案件之後﹐進行了調查﹐也確認了該建築屬於違法建築﹐法院召集了原告靜安區房管局和被告張某﹐要求他們之間達成一個拆除時間的協議﹐張某當即向法院表示在二個月內自行拆除﹐有案可稽。
這一天是2001年的某月某天。
但時間到了2004年的7月﹐那幢違法建築依然存在﹑依然逍遙法外﹑依然在挑戰着法治健全的上海﹑依然在蔑視着威嚴的執法機構﹕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
如此結局﹐原委何在﹖
張某自詡他已經用紅包鋪好了路﹐擺平了所有的有關人員。
事情就是如此的簡單﹐紅包能讓案情的發展急轉直下﹐紅包能讓違法建築逍遙法外﹐紅包能讓執法機關有法不依﹐紅包能讓國家幹部陶醉在紙醉金迷之中﹐紅包能讓國家利益遭受嚴重的侵犯﹗
在這三年間﹐舉報人並沒有失去對依法治國的信心﹐也沒有懷疑法律一定能戰勝紅包的信念。
舉報人在不斷地向上海市政府﹑房管局的上級單位﹑上海市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包括靜安法院在內的領導單位和執法機構進行反映。
但是﹐除了靜安法院之外的回答都快速而且簡潔明瞭﹕你的舉報材料收到﹐我們已經將該材料轉給有關部門處理﹗
幾乎所有的上級機關回答都是一個口徑。讓違法建築繼續逍遙法外﹐就是有關部門的“處理結果”﹗
唯有靜安法院的回答有別其他領導機構。靜安法院在給舉報人的回函中稱﹕
由於原告靜安房管局和被告人張某已經達成和解協議﹐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本院不能採取任何行動。
舉報人再詢問靜安房管局是否真的和被告人張某達成和解協議﹖
靜安房管局又是另外一個說法﹕我們從來沒有和被告達成任何形式的和解協議。違法建築﹐違法行為只能依法懲處﹐豈能和解﹗﹖但靜安法院不採取強制措施﹐我們沒有辦法﹗﹗﹗
房管局的回答﹐是滴水不漏﹐無懈可擊﹐讓任何人找不到半點的瑕疵。
於是﹐違法建築可以繼續違法﹐但責任又不在我靜安房管局。
接着舉報人再繼續詢問靜安法院﹐法院回答﹕要原告再來法院再辦理一次請求強制執行的申請﹐我們再可以依法執行。
舉報人再把話語傳給靜安房管局﹐房管局回答﹕我們從來沒有撤消過請求強制拆除的文件﹐所以不存在再辦一次手續的可能﹐這是法院的責任。
於是﹐舉報人就像皮球﹐被公務機關和執法機關踢來踢去。
於是﹐關心祖國是否依法治國的僅僅是舉報人一個﹐草民一群。而非是國家的公務機關﹑執法機構。
於是﹐違法搭建人可以笑傲法律﹐笑蔑法院﹐惟有紅包是權威﹐是尊嚴。
於是﹐違法建築依然昂首仰天﹕誰敢拆我﹗時而又鳥瞰着制服之人﹐坐公務車之士﹕你們都是紅包的奴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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