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三位大法官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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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3日訊】(美國之音記者:趙婉成2005年11月13日華盛頓報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三位大法官在首都華盛頓舉行的國際法治研討會上發表講話,分別談了他們在司法促進法治方面的看法。

由美國律師協會召集的國際法治研討會這個星期在華盛頓舉行,來自40多個國家的政府官員、企業界和非政府組織領袖以及學者從多方面探討了法治對解決當今全球問題的重要性,這些問題包括恐怖主義,踐踏人權,腐敗,貧窮,流行病,以及國際商業和發展等等。

三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參加了其中的一場座談會,探討司法在推動法治中的作用。

*法治三要素*

大法官安東尼.肯尼迪(Anthony M. Kennedy)指出,法治是近20年才出現的詞彙,他認為法治包含了3個部份。

大法官安東尼肯尼迪說:“第一,政府要受法律的約束,第二,法律必須平等對待所有人,第三,法律必須反應出每個人的靈性,尊嚴和人性。”

*司法獨立困難多*

奧康納(Sandra Day O’Connor)大法官指出,司法獨立是法治的重要條件,但是司法獨立卻又很難界定。

奧康納大法官說:”這是因為法官很可能因為一些正當理由而受到管束,而政治部門又在某種程度上合理地控制著很多法院的司法權限和政治構成。”

奧康納說,司法獨立需要努力才能達成,然而司法獨立卻又很容易遭到破壞,即使在美國也很不容易達到普遍的司法獨立境界。

大法官安東尼.肯尼迪認為,法官的專業性和公正性是司法獨立的重要條件。如果法官能有專業的審判並且追求司法獨立,則人民才會瞭解和尊重法治,也才能出現真正的民主。

*警惕假民主之名踐踏少數人*

大法官史蒂芬.布賴爾(Stephen G. Breyer)認為,民主需要人民的參與才能實現,但是光有民主並不夠,因為如果假民主之名行事,有時是非常危險的,例如法國大革命以及二次 世界大戰就是很好的例子。

布賴爾說:”你不能讓多數人踐踏少數人的非常重要的權利。美國的憲法就設有界限。有時候我們爭論不休。我們爭論甚麼?我們爭論的是界限的精確本質是甚麼。

美國憲法落實了一個有界限的制度,這個制度要保護人權,確保某種程度上的平等,確保法治,確保分權,而這種界限是設在民主的範圍之內的。”

*實行法治效益大*

布賴爾大法官強調說,所有國家都需要法治,法治不僅能確保人權,而且因為法治在多方面提供法律保護,因此能為國家帶來繁榮和自由。

奧康納說,她很高興看到40多國的代表齊集一堂,一起探討一個大家都同意的議題,那就是法治是一個正確明智的方向。她相信,推動法治觀念可以幫助一個國家邁向真正的民主,可以讓人民自由自在地追求自己的生活目標。

在這場研討會結束時,所有參加國際法治研討會的代表一致起立鼓掌,向即將退休的聯邦最高法院女大法官奧康納表達敬意。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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