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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受託買賣外國證券 指定外幣須外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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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憬屏台北六日電)中央銀行今天公佈「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即日起,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相關交割款項及結匯事宜,如果委託人指定用外幣交割,收付就必須用外幣,不能用新台幣支付。

央行表示,交割款項及費用委託人指定以外幣交割,相關款項就必須以外幣收付,不得以新台幣支付,結匯事項由委託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直接向銀行業辦理結匯。

如果交割款項及費用委託人指定以新台幣交割,相關款項就必須用新台幣收付,不得以外幣支付,結匯事項由證券商根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檢具央行同意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文件,直接向銀行業辦理結匯,結匯金額不計入證券商或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央行表示,委託人指定以新台幣交割款項並已買入外國有價證券部分,屆時賣出或本益返還等款項,證券商可以新台幣或外幣支付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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