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218) 已拒的I-140很難作為保留245(i)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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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2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二百一十八﹕我在1996年就申請了一個I-140。是用一類優先跨國公司總管辦理的屬於245(i)的案子﹐但被拒絕了。原因是我將為公司做的工作不是總管該幹的事兒。上訴後也沒羸。後來在2001年4月30日前﹐又辦了勞工證﹐I-140﹐都批了。但我已經失去非移民身份了。我能否引用245(i)保留條款(Grandfather Rule)來申請I-485/I-485A來做調整身份﹖

解答﹕可能不行。因為245(i)的Grandfather Rule要求245(i)的勞工證或I-140必須是按照申請的那一時刻﹐申請是可以批准的(Approvable When Filed)。對這一問題移民局多次進行解釋。但都趨近於如果那個案子已經被拒絕了﹐且是因為不夠格而拒的﹐而不是僅僅因為“情況的改變”﹐如公司經營不好(公司拒絕支付Prevailing Wage除外)﹐這種解釋使得結果很不合理。假如公司的“情況改變”比如公司破產了或不需要這個職位了而將申請撤掉﹐你的I-140就Grandfather了。但若等到I-140的審批而由於職位達不到“總管”這一職位的標準的原因而被拒絕﹐這就很像“Not Approvable When Filed。”

當然﹐你可以在“Should have been approved”上再下點功夫。有時同一個案子可以批或拒﹐取決於不同官員﹐也就是移民局傾向於出於不夠格(Ineligibility)而拒的I-140就不能作為Grandfather。但規定上(66 Federal Register 16383, 03/06/2001) 用的語言是I-140必須是Meritorious in Fact & Non-Frivolous﹐所以只要你能証明你的I-140不是Meritless 或frivolous﹐被拒本身並不說明它就是﹐也就是向Ineligibility 挑戰﹐也許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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