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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使用費開徵 使用人 5月底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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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八日電)台灣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增加道路建設經費,依照規費法、市區道路條例及公路法規定,道路使用費 3月起展開課徵作業,管線事業機構 3月底前申報道路主管機關試算應繳費額,道路主管機關受理申報後, 4月30日前審定費額,並以書面通知使用人在5月31日前繳納。

營建署表示,「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民國94年 3月25日由內政部發布,配合規費法及公路法規定,使用道路土地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設置管線或設施者,有全國統一收費基準,有效增加地方政府道路建設財源、避免各地方政府收取基準不一致,導致各管線公、民營事業在營運上的諸多困擾。

道路使用費的課徵是依管線事業機構使用道路設置管線或設施物情形覈實課徵,採事後年度課徵制,因此,95年度所課徵的使用費為94年期。管線事業機構應依規定在 3月31日前向其管轄的直轄市或縣(市)道路主管機關申報在前 1年度已設置數量、使用期間及試算應繳費額。道路主管機關受理申報後,應在 4月底前審定費額,並以書面通知使用人在5月底前繳納。

營建署指出,道路使用費開徵是新措施,為鼓勵管線事業機構誠實申報,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第 4條特別規定,94年以前(修法前)已設置管線或設施,95年度按時申報者,可減半計徵且可減徵 2年。道路主管機關對未誠實申報部分,可依規費法第17條規定,在 5年內稽查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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