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市区道路使用费开征 使用人 5月底前缴纳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3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八日电)台湾内政部营建署表示,为增加道路建设经费,依照规费法、市区道路条例及公路法规定,道路使用费 3月起展开课征作业,管线事业机构 3月底前申报道路主管机关试算应缴费额,道路主管机关受理申报后, 4月30日前审定费额,并以书面通知使用人在5月31日前缴纳。

营建署表示,“市区道路使用费收费标准”民国94年 3月25日由内政部发布,配合规费法及公路法规定,使用道路土地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设置管线或设施者,有全国统一收费基准,有效增加地方政府道路建设财源、避免各地方政府收取基准不一致,导致各管线公、民营事业在营运上的诸多困扰。

道路使用费的课征是依管线事业机构使用道路设置管线或设施物情形核实课征,采事后年度课征制,因此,95年度所课征的使用费为94年期。管线事业机构应依规定在 3月31日前向其管辖的直辖市或县(市)道路主管机关申报在前 1年度已设置数量、使用期间及试算应缴费额。道路主管机关受理申报后,应在 4月底前审定费额,并以书面通知使用人在5月底前缴纳。

营建署指出,道路使用费开征是新措施,为鼓励管线事业机构诚实申报,市区道路使用费收费标准第 4条特别规定,94年以前(修法前)已设置管线或设施,95年度按时申报者,可减半计征且可减征 2年。道路主管机关对未诚实申报部分,可依规费法第17条规定,在 5年内稽查补征。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