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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獄九年餘 黃志成獲賠償近一千七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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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三日電)男子黃志成因遭人構陷涉犯強盜殺人案,曾被判八次死刑,二ΟΟ四年九月間平反獲判無罪定讞,因受冤押三千三百八十六天,黃志成聲請冤獄賠償,台灣高等法院決定賠償他新台幣一千六百九十三萬元,檢方不服聲請覆議,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今天決定維持高院賠償決定,全案定讞。

黃志成一九九Ο年一月間被一起強盜殺人案的兩名主嫌構陷為共犯,檢警未經合法傳喚到案,一九九Ο年二月認定他畏罪逃亡,以強盜殺人嫌犯發佈通緝。

一九九四年二月間黃志成被警方逮捕,即被以「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事實,有羈押必要」等理由羈押,直到二ΟΟ三年六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准以二十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為止,共被羈押三千三百八十六天(九年三個月又十一天)。

黃志成在一審及二審法院審理期間,共被判處八次死刑,但一直堅決否認犯罪,直到高院更七審合議庭以證據不足,首度判處無罪;更八審再次被判處無罪,且最高法院二ΟΟ四年九月十六日駁回檢察官上訴,黃志成才獲判無罪確定。

黃志成隨即依冤獄賠償法規定,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冤獄賠償聲請,合議庭審酌黃志成所受冤屈及精神痛苦,去年三月間決定以法定冤獄賠償每天五千元的最高額度計算,賠償黃志成共一千六百九十三萬元,檢方不服兩度聲請覆議,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今天作成決定,維持台灣高等法院賠償黃志成決定,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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