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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警察局裁罰衛豐保全1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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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五日電)衛豐保全員涉嫌監守自盜新台幣五千六百萬元,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原本建議裁罰衛豐保全六十八萬元,但因應警政署之要求,特地提高罰鍰為一百一十八萬元,今天擬妥處分建議書送請縣長周錫瑋批示,將俟核可後,由新店警分局執行送達處分書。

縣警局調查,發現衛豐保全業者內部人員控管疏失,侵害委任人的權益,衛豐保全違反保全業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保全業應負責監督所僱用之保全人員,並防範其侵害委任人權益」規定。

縣政府警察局昨天原本依保全業法建議處該公司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鍰,並限一個月內改善。該公司若未於期限內改善,即將受停止營業處分。

警局表示,這是依據內政部頒發的裁罰標準,不過,由於警政署的要求,因此,從重處罰一百萬元。昨天晚間已經徹夜擬妥公文,今天由縣警局長林國棟批示中,將在核可之後,轉給縣政府裁量核定,並交給新店分局執行送達。

另外,依保全業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營保全業應有「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設備」。警局說,衛豐保全經營保全業法第四條第二款「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即應具備管控運鈔業務的「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設備」。

但是,該公司並未具此項設備,管控運鈔車作業由另一關係企業公司士瑞克保全公司控管中心管制。縣政府警察局合併簽陳縣長周錫瑋依保全業法規定,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限該公司一個月內改善。所以,總計衛豐保全將被處罰一百一十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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