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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警察局裁罚卫丰保全1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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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旭昇台北县五日电)卫丰保全员涉嫌监守自盗新台币五千六百万元,台北县政府警察局原本建议裁罚卫丰保全六十八万元,但因应警政署之要求,特地提高罚锾为一百一十八万元,今天拟妥处分建议书送请县长周锡玮批示,将俟核可后,由新店警分局执行送达处分书。

县警局调查,发现卫丰保全业者内部人员控管疏失,侵害委任人的权益,卫丰保全违反保全业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保全业应负责监督所雇用之保全人员,并防范其侵害委任人权益”规定。

县政府警察局昨天原本依保全业法建议处该公司新台币五十万元罚锾,并限一个月内改善。该公司若未于期限内改善,即将受停止营业处分。

警局表示,这是依据内政部颁发的裁罚标准,不过,由于警政署的要求,因此,从重处罚一百万元。昨天晚间已经彻夜拟妥公文,今天由县警局长林国栋批示中,将在核可之后,转给县政府裁量核定,并交给新店分局执行送达。

另外,依保全业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经营保全业应有“自动通报纪录情况管制系统设备”。警局说,卫丰保全经营保全业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现金或其他贵重物品运送之安全维护。”即应具备管控运钞业务的“自动通报纪录情况管制系统设备”。

但是,该公司并未具此项设备,管控运钞车作业由另一关系企业公司士瑞克保全公司控管中心管制。县政府警察局合并签陈县长周锡玮依保全业法规定,处新台币十八万元罚锾,并限该公司一个月内改善。所以,总计卫丰保全将被处罚一百一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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