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野:中國雖有高智晟,但不能掩蓋中國律師的整體「墮落」

李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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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0日訊】中國的律師界裡能夠出現高智晟這樣的「良心律師」,實在是值得國人歡欣的事情。不過在敬佩高律師的所作所為的同時,不免產生一種悲情,高先生的作為固然值得褒獎這一點無可質疑,之所以他的事跡能夠被海內外所傳誦,正是因為中國律師整體的「失去良心」,這才是悲哀的事實。

在海外生活的人都有同感,當遇到訴訟的時候,能夠找到一位好律師是件很讓人放心的事情。律師在整個司法體系裡的重要性可見一斑,因為在司法過程的其他參與方無論怎麼分權都是代表政府的,只有律師才是代表著每一個活生生的人。所有民主社會的法制與人權的保障,有相當程度是取決於律師的。因此說律師的出現改變了人類社會結構並不為過。

而這樣一個神聖並很令人尊敬的職業,在中國在共產黨的治理下卻改變了身份。在大陸生活過並更多接觸司法的人們都很清楚。中國的律師的出現和普及,事實上是中國司法腐敗的「潤滑劑」,畢竟一個法官直接「吃完被告」再「吃原告」操作比較複雜,不但直接破壞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也很容易翻船。不過有了「民間」身份的律師之後,這種信息和交易的傳遞就方便、隱蔽和安全的多了。在全社會道德崩潰的前提下,單獨讓律師保持職業道德是很不現實的事情。但這個行業如果破壞遊戲規則,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卻是巨大的,它不像一次工程事故那樣只造成可量化的損失,它動搖的是整個社會的根基和底線。

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今天的局面呢?原因很複雜,這裡既有法律制度本身不健全的問題,也有政治和權力體系不合理的原因,即有社會道德缺失的問題,也就社會監督不利的問題。但筆者今天想說的是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那就是:「上樑不正,下樑歪」的問題。

中國的律師是受中國律師協會領導管理的。因此看到一個個利益熏心的律師的時候,我們很自然地要看看他們的領導者到底是什麼樣子。日前中國律師協會做出了一個驚人(應該叫驚世的)行動。他們以全國律師協會和國家司法專家的名義,公開對正在進行的一起涉及律師本人的司法訴訟發表了《專家意見書》。下面是國內新聞報導的原文摘錄,這樣便於大家對事件的情況有個基本的瞭解。

廣州律師馬克東詐騙毒梟案追蹤

  全國律協出具專家意見書稱

  廣東律師馬克東涉嫌詐騙瀋陽「毒梟」100萬元一案,已於今年9月10日在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至今尚未宣判。日前,全國律協考慮此案的判決結果會對全國律師行業產生重大影響,遂邀請國內多位著名專家出具了一份專家意見書,該意見書認為,馬克東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但確有違規、違紀之處。

  據悉,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高銘暄、北京大學教授陳興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田文昌、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江禮華、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張泗漢等15名專家學者參與了論證。

  意見1

  兩大理由不構成詐騙

  與會專家在詳細分析該案材料的基礎上認為,根據本案證據情況並結合律師行業法律服務的特徵來分析,馬克東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具體理由如下:

  律師提供了法律服務

  首先,馬克東的律師身份是真實合法的,不屬於他人假冒律師身份而行騙。

  另外,馬克東確實為宋鵬飛等人提供了相應的法律服務。至於這些法律服務的方式,是直接的或是間接的,是本人提供的或是委託、指派他人提供的,並不能改變「提供了法律服務」這個基本事實,至於提供法律服務的質量如何,也與「有無提供法律服務」不是一回事。

  委託人的目的實現了

  馬克東接受委託並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之後,委託人宋鵬飛、趙文剛等人達到了預期目的。其間,雖然除了馬克東之外還有別的律師提供了法律服務,但這種多因一果或者難以說清因果關係的現象,並不足以否定馬克東提供法律服務的事實和效果。

  馬克東提供了法律服務,再加上委託人的委託目的也實現了,因此,馬不構成詐騙。

  意見2

  違規違紀應受處罰

  收費過高違反執業規範

  該份專家意見書同時指出,本案中馬克東的執業行為確實存在一些問題,如,收取律師費未入賬未開發票,沒有保存好委託協議以至於至今查無實據等等。毋庸置疑,這些行為確有違規、違紀之處。但無論是「私自收費」還是「收費過高」,都屬於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範疇,不能認為收費不規範或私自收費就構成詐騙。

  不構成犯罪但應處罰

  關於馬克東聲稱「與法官很熟、有關係」之類的誇大之詞,專家意見書認為,在其「以真實身份提供法律服務」這一基本事實客觀存在的前提下,即使確有其事,也不能改變其履行協議的既成事實,當然就不能認定其虛構事實。「誇大其辭」與「虛構事實」不能混為一談。

  但是,案件中反映出的這些問題,應當引起律師管理機關和行為協會的關注,在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前提下,依照律師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至於案件到底應該做何結論,筆者既沒有權力也沒有必要的詳細資料來源無法做出評論。但是就這個事件本身而言,顯然是有違於法律精神的。

首先,這種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職能的權力。「律師協會」並非官方機構,在國家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時候,有獨立行使權力的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干涉。這個是在包括中國在內全世界都公認的司法原則。而「中國律師協會」雖表面為「民間組織」,實際上擔任管理職位的人物都是政府任命的,而且這份意見書參與的「專家們」很多都是可以參與法律制定的,還有很多都是現任中國各級法官、檢查官們的老師或者同學。這樣一個「有很大社會影響」的機構在這樣的特殊時段,發表這樣一份「意見」,很顯然會影響到未來的司法判決,至少是給司法機關判決製造了「壓力」涉嫌影響司法公正。身為「飽學法律」的專家們難道這個常識都不懂嗎?如此越位實乃「明知顧犯」、「越俎代庖」。

第二,該案的犯罪嫌疑人本身是一名律師。而「律師協會」是律師行業的組織,兩者間是必要的關聯關係,雙方有著完全一致的利益共同體。在這樣的情況下,「律師協會」以《法學專家意見書》的方式公開表達意願,犯了國際法律界所公認的「迴避原則」。作為與當事人的利益有著必然關聯的組織,以權威的方式做出有利於當事人的行為,已經可以滿足「迴避原則」的必要條件。

第三,在該《意見》中,利用了中國法律體系本身的缺失和廣大群眾不了解法律細則的現實。多處出現了利用文字、偷換概念、避重就輕等手法愚弄公眾混淆視聽的地方。比如:收取律師費未入賬未開發票,沒有保存好委託協議以至於至今查無實據等等。毋庸置疑,這些行為確有違規、違紀之處。作為一個以法律吃飯的職業律師,難道不知道開據發票和保存委託協議的重要性嗎?另外沒有委託協議如何界定雙方是否存在委託行為?如果說這是兩個高齡農民買牛的糾紛,雙方都因不認識字而沒有協議和發票好像還可以被理解(即使是這樣的人也知道找幾個有名望的保人)而發生在「毒梟」和律師之間顯然是不可以被理解的。即使退一萬步他們真有委託和提供法律服務的行為,那也是建立在「非法」的基礎之上的。

記得在過去的眾多中國特色的口號裡有這樣一句:火車跑的快,全憑車頭帶。看到現在中國律師行業的整體道德滑坡,再看一下律師們的火車頭的表現,這樣的因果關係就比較合理了。有此領導者,律師們不「墮落」才是奇蹟,所以高智晟們才被視為打擊的另類,如此教化還「冥頑不化」說服教育已經失去了作用,所以對有良心者只能實行「專政」了。

最後才表達一個宗旨。司法是一個社會的行為底線的最終保障,司法崩潰也就等於是社會崩潰。中國共產黨經過了近60年的「卓越努力」,今天終於給我們廣大中國人建立起了這樣一個可以顛覆乾坤的司法系統:從沒有法的純粹人治,進步到依法人治。其本質內容並沒有改變,只是表面更華麗成本更昂貴了而已,而這樣的進步危害性反而更大。因為當人們面對一群獅子的時候至少大家還能保持足夠的警惕,而面對披著羊皮的狼人們就有可能死了之後都不知道自己是怎麼死的。(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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