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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資深律師得轉任二審法官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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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五日電)台灣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明定執業十四年以上優良律師,得轉任高等法院或分院法官、檢察官。其他資深律師得依年資、資格轉任不同職等的地院法官、檢察官。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提出的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為延攬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充實法官陣容。

條文增列,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轉任薦任職任用資格者,得轉任二審的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檢察官。

轉任一審法院法官或檢察官部分,學者須具律師考試資格者且有一定年資。律師轉任,得以其執業年資六年、十年、十四年,分別轉任薦任第七職等、第八職等、第九職等的候補或試署法官、檢察官。

律師、學者充任法官、檢察官,候補期間得依其執業律師或擔任教職的年資不同,予以縮短或免除;縮短或免除候補期間及遴選的年齡限制、資格條件、執業年資、案件量的認定標準及遴選程序等相關事項,由司法與行政院分別以命令定之。

對候補、試署成績不及格經延長後再予審查,其結果仍不及格者,除停止其候補、試署外,並予解職。候補及試署法官、檢察官再予審查為不及格決定前,因涉限制或剝奪該等人員權利,明定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

候補法官、檢察官及試署法官、檢察官於候補、試署期間辦理的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等事宜,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分別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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