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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资深律师得转任二审法官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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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家俊台北五日电)台湾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司法人员人事条例,明定执业十四年以上优良律师,得转任高等法院或分院法官、检察官。其他资深律师得依年资、资格转任不同职等的地院法官、检察官。

亲民党立法院党团提出的修正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为延揽资深优良律师转任法官、检察官,以充实法官阵容。

条文增列,经律师考试及格,并执行律师职务十四年以上,成绩优良,具有转任荐任职任用资格者,得转任二审的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检察官。

转任一审法院法官或检察官部分,学者须具律师考试资格者且有一定年资。律师转任,得以其执业年资六年、十年、十四年,分别转任荐任第七职等、第八职等、第九职等的候补或试署法官、检察官。

律师、学者充任法官、检察官,候补期间得依其执业律师或担任教职的年资不同,予以缩短或免除;缩短或免除候补期间及遴选的年龄限制、资格条件、执业年资、案件量的认定标准及遴选程序等相关事项,由司法与行政院分别以命令定之。

对候补、试署成绩不及格经延长后再予审查,其结果仍不及格者,除停止其候补、试署外,并予解职。候补及试署法官、检察官再予审查为不及格决定前,因涉限制或剥夺该等人员权利,明定应给予相对人陈述意见机会。

候补法官、检察官及试署法官、检察官于候补、试署期间办理的事务及服务成绩考查等事宜,由司法院与行政院分别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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