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就溫室氣體排放做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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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4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2007年4月13日華盛頓報導)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近裁決說,美國環保署有管制機動車輛排放的二氧化碳氣體以及其它溫室氣體的權力。分析人士表示,這個裁決將促使美國環保署採取措施,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從而對解決全球氣候變暖問題起到推動作用。

*環保組織促管制車輛溫室氣體排放*

近年來,一些科學家和環保人士表示,全球氣候變暖日益嚴重。他們提出,空氣中二氧化碳氣體以及其它溫室氣體的含量迅速增加,是導致全球氣候變暖的主要原因之一。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美國政府採取了開發新技術以及自願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但是,一些環保組織對政府的這個政策非常不滿,在1999年向美國環保署提出申訴,要求該機構採取強制性措施,設定機動車輛的溫室氣體排放標準。

他們提出的理由是,“聯邦空氣清潔法”有關空氣污染物的定義非常籠統,它涵蓋了二氧化碳氣體以及其它溫室氣體。這個法律規定,對於任何有可能危害公眾健康和生活的空氣污染物,政府都應加以管制。

美國國會1970年通過的“聯邦空氣清潔法”是美國最早的,也是最重要的環境法之一。這個法律要求對發電廠、工廠以及各種車輛排放的有毒空氣污染物進行管制,並對有毒氣體、工業煙霧、煤煙以及臭氧形成時造成的污染等進行控制。

*美國環保署駁迴環保組織申訴*

但是,美國環保署在2003年駁回了這些環保組織提出的申訴。美國環保署表示,“聯邦空氣清潔法”不涉及氣候變化問題,而且二氧化碳氣體也不能被定義為空氣污染物。美國環保署提出要對全球氣候變暖的原因做進一步研究。它表示,根據“國家研究委員會”所做的一項研究,人們迄今無法清楚地確定溫室氣體排放和全球氣候變暖之間究竟是甚麼關係,在沒有搞清楚的情況下,就對溫室氣體的排放進行管制是不恰當的。

*環保署為何不願管制?*

賓夕法尼亞州立大學環境資源保護學教授羅伯特.麥克金斯特里(Robert McKinstry)分析了美國環保署拒絕對機動車輛排放的二氧化碳氣體以及其它溫室氣體進行管制的原因。他說:

“ 美國環保署提出,『聯邦空氣清潔法』沒有授予該機構管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權力,即使授予了這個權力,它也不會行使,因為它希望採取自願措施,而不是強制性手段對溫室氣體排放進行管制。另外,它不希望只對機動車輛的二氧化碳氣體的排放進行管制,而把其它問題擱置一邊。”

華盛頓環境法律師斯科特.西格爾(Scott Segal)表示,即使根據“聯邦空氣清潔法”,美國環保署有權管理機動車輛二氧化碳氣體的排放,但是,出於外交政策的考慮,它也不願意行使這個權力。

西格爾律師說:“因為要使任何管制二氧化碳氣體排放的機制行之有效,必須有國際上的參與。 如果美國單方面設定二氧化碳氣體的排放標準,而不同亞洲國家、世界其它貿易夥伴及盟國協調的話,那麼,美國就有可能失去它在談判中的影響力。”

*聯邦最高法院審議溫室氣體排放*

2003年10月,以麻薩諸塞為首的12個州、3個城市以及13個環保組織向首都華盛頓的美國巡迴上訴法院起訴美國環保署。另外10個州和一些貿易組織也介入這起訴訟,但是加入了被起訴的美國環保署一方。2005年7月15日,巡迴上訴法院做出有利於美國環保署的裁決。起訴方不服,繼續上訴。2006年6月26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意受理此案。

以麻薩諸塞州為首的12個州、3個城市以及一些環保組織提出,雖然美國環保署認識到全球氣候變暖對人類環境和健康構成嚴重威脅,但是它沒有採取任何措施對溫室氣體的排放進行管制。這些州和環保組織在下級法院敗訴後,繼續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授予管制權*

2006年11月29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此案舉行了聽審。這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對涉及全球氣候變暖的問題進行裁決,它在這個案中要解決兩個基本問題。首先,“聯邦空氣清潔法”是否給予美國環保署管制機動車輛排放的二氧化碳氣體以及其它溫室氣體的權力?其次,美國環保署能否自行決定不對二氧化碳以及其它溫室氣體的排放進行管制?

2007年4月2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數裁決說,美國環保署有權對機動車輛排放的二氧化碳氣體以及其它溫室氣體進行管制。法庭還裁決說,美國環保署為拒絕管制提出的理由不夠充份。裁決雖然沒有為二氧化碳氣體的排放標準設限,但是要求美國環保署根據“聯邦空氣清潔法”的規定,重新考慮它原來的政策。

*專家分析法庭判決內容*

美國首都華盛頓的環境法律師拉塞爾.弗賴尹(Russell Scott Frye)分析了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他說:

“多數大法官贊同以麻薩諸塞州為首的起訴方的觀點。他們認為,人們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氣候變化會導致海水上升,海水上升會導致土地流失,從而給各州造成損失。法庭裁決說,雖然對機動車輛排放的二氧化碳氣體進行管制不能徹底解決問題,但是卻能減少各州受到的損失。因此,各州有權要求法庭對這個問題進行審議。”

麻薩諸塞州助理檢察長詹姆斯.米爾基(James R. Milkey)表示,“聯邦空氣清潔法”在管制二氧化碳氣體以及其它溫室氣體的排放問題上給予美國環保署以廣泛的權力。

米爾基說:“根據『聯邦空氣清潔法』的規定,美國環保署可以對任何空氣污染物進行管制。這個法律對『空氣污染物』的定義也非常籠統。我們並不是說,美國國會1970年通過這個法律時就已經預計到了今天全球氣候變暖的問題。我們提出的論據是,在處理新出現的污染物方面,國會給予美國環保署以廣泛的控制權。”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對布什政府的環境政策無疑是一大打擊。不過,布什總統的一位發言人表示,既然聯邦最高法院已就這一問題做出裁決,白宮將在審議和分析之後做下一步打算。

*美國環保署下一步該怎麼辦?*

2007年4月2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說,根據“聯邦空氣清潔法”的規定,美國環保署有管制機動車輛排放的二氧化碳氣體以及其它溫室氣體的權力。法庭的裁決指出,美國環保署沒有提出合理的理由說明它為甚麼拒絕行使這個權力。美國環保署過去採取的是自願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使美國環保署不得不重新審議原來的政策。

環境法律師拉塞爾.弗賴尹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促使美國環保署採取相應措施。他說: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審閱了『聯邦空氣清潔法』後裁決說,『空氣污染物』的定義非常籠統,它不僅包括影響當地空氣質量的污染物,也包括影響全球氣候的污染物。因此,美國環保署至少有責任查明,機動車輛排放的溫室氣體是否給全球氣候變化以及人們的生活造成了負面的影響。”

環境法律師斯科特.西格爾也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雖然明確了美國環保署有管制二氧化碳氣體排放的權力,但是沒有要求美國環保署一定要給二氧化碳氣體及溫室氣體的排放設限。

西格爾律師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說,『聯邦空氣清潔法』中提到的空氣污染物涉及範圍非常廣,包括了二氧化碳氣體的排放。美國環保署下一步就要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精神,匯總有關技術、科學和經濟信息,以決定他們是否要對二氧化碳氣體的排放進行管制。”

*裁決對美國政府制定政策極為重要*

斯科特.西格爾律師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每做出一項裁決,對政府的政策制定者們來說都非常重要,聯邦最高法院集中審議某一問題本身,就會使政府的另外兩大機構,也就是立法和行政機構,對通過相關的政策給予更多的關注。

麻薩諸塞州助理檢察長詹姆斯.米爾基分析了聯邦最高法院裁決的意義。他說:“首先,美國環保署再不能以無權解決這個問題為由躲避它的責任了。即使法庭的裁決沒有授予美國環保署對溫室氣體排放的管制權, 美國環保署也很難不行使它的權力,因為科學越來越多地證明,溫室氣體排放會對公眾的健康造成威脅。”

詹姆斯.米爾基表示要努力促使國會通過更加全面的法律,以解決機動車輛的二氧化碳氣體和其它溫室氣體排放的問題。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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