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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397: 如何證明我是入境一年之內申報的庇護

李維律師
2007-06-05 01:04 中港台時間|06-04 12:1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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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5日訊】<--ads-->
問題 397﹕ 我是蛇頭協助偷渡到美國的大陸地下教會基督教徒。蛇頭用的是泰國人的護照和美國簽證,是個泰國人的名字,我的照片。入境後,蛇頭將護照,I-94卡統統收走。我於三個月後提出政治庇護申請。但移民局沒有批准我的案子,因為我沒有證據證明我是在申請的一年前之內的時間內入境的,我怎樣才能證明呢? 我在美國的教會能幫我證明嗎?

解答: 美國的教會不能,除非他們的人員在機場接的你,可以寫證詞。但證詞單獨使用,可信度是很低的,必須有其它類別的證明一同使用。在美國除了蛇頭能寫這樣的證詞 (Affidavit),或其他到過機場接過你的,無人能寫。所以,這比證明從何時起在美國居住還要難,因為往往你要證明何時你還在大陸居住。移民局和領館往往使用這樣的辦法﹕你手拿著一張當地的或全國性的報紙照張相片。相片上要明顯地照上報紙首頁的日期,背景要有典型的中國城市的標記如城市大樓,機場等。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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