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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行政訴訟將收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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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五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一改現行不徵收裁判費、僅收訴訟必要費用,未來敗訴當事人將負擔新台幣一千元至四千元裁判費。立委認為可避免濫訴。

修正案新增規定,未來起訴案件,敗訴的當事人除訴訟必要費用外,將按件徵收裁判費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的事件徵收兩千元;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抗告均徵收一千元。

提案的民進黨籍立委尤清(不分區)說,行政訴訟因當事人濫訴,導致法院耗擲人力、資源浪費,部分案件在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多才能分案。參考德、日等國的行政訴訟有償制,立法收取少量、定額裁判費應可避免濫訴。

曾任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的台聯黨籍立委郭林勇(不分區)解釋,行政法院辦理人民與政府機關間因公法事件發生爭議的訴訟,例如不服國稅局課稅處分、不服工務局斷水斷電處分等,經過相關程序後,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不服再向最高行政法院尋求救濟,採二級二審制。

他認為,行政訴訟因花費不多日漸浮濫,有些人自己打官司一打好幾年。徵收一千元到四千元不等的裁判費,相較五萬元起跳的律師費,尚屬合理,也可兼顧司法資源與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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