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消費券 您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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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0日訊】中華民國政府鼓勵在台灣設有戶籍且符合領取資格的僑胞回國領取消費券。消費券發放將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訂於2009年1月18日至發放所領取;第二階段自2009年2月7日至4月30日,由符合資格國民至指定郵局領取。

領取消費券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且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更多相關規定,包括消費券發放作業辦法、委託他人領取委託書格式及Q&A等內容,請逕行點閱內政部網站(http://www.moi.gov.tw)查詢。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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