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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健全銀行 台金管會修法提高盈餘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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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韻璇台北15日電)為提高財務健全銀行盈餘分配彈性,金管會通過銀行法相關規範修正案,符合財務標準的銀行盈餘分配,可不受資本總額比率等限制,有2至3家銀行符合新標準,將適用明年的盈餘分配。

現行銀行法規定,銀行稅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30%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5%。

但若銀行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或銀行的財務業務健全,並依照公司法提列 10%法定盈餘公積,可以不受以上限制。

金管會指出,銀行需符合資本適足率、逾放比、備抵呆帳覆蓋率等條件,且最近一年內未遭罰鍰 200萬元以上處分等才能達到所謂財務業務健全的標準,由於此項標準從嚴,初步符合條件的銀行僅有中國輸出入銀行等2-3家。

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樑表示,此標準將適用明年對於98年度的盈餘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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