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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之道 詳閱要保書 載記要清楚

2009-04-15 09:44 中港台時間|04-14 20:5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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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廖千瑩/專題報導

部份民眾在投保醫療險時,以口頭告知業務員病史,但卻未直接在要保書上載記註明,結果在申請理賠時被保險公司拒賠,該怎麼辦?壽險業者建議,民眾自保的方法就是,填寫要保書時,一定要看仔細並親自簽名,尤其口頭告知項目,應詳細載記清楚。

以目前保險業界的實務做法,民眾如果在投保前就已有疾病,並且投保時也誠實告知,保險公司會有直接拒保、加費承保、列入除外責任等三種做法;但如果被保險人投保前沒有告知既有疾病,待投保後因發生相關疾病而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通常不會賠付,只會對於與既有疾病沒有因果關係的疾病賠付。

至於如果是被保險人投保時有口頭告知壽險業務員,但業務員卻沒有善盡告知責任,只要保戶能夠舉證,保險公司應該會負起責任。壽險業者並且提醒民眾,填寫要保書時一定要親自簽名,尤其是「告知欄位」一定要寫清楚,包括過去是否有病史、最近是否看過病等,千萬不要貪圖方便由他人代寫要保書,或甚至刻意隱瞞,以免造成理賠申請糾紛。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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