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基本法” 违反司法独立的原则

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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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7月25日讯】 中国四大护法之一的许崇德,认为香港终审法院就庄丰源案作出裁决后无需寻求人大释法的原因,是他相信终院作判决前应考虑到:“他(终院)认为可容纳那么多人的话,他就这样判;他认为将来的后果不大好,他就不会这样判。”

这并不是司法独立的观点,而是立法、司法、行政全置于党的领导下的观点。因为在司法独立的地区,政治后果、社会后果,不是法院主要的考虑。法院最重要的功能,是执行“法的统治”,也就是按照法律规条的清楚明确的定义去作裁决。法院是“法的统治”的守护神。至于实行某一法律的后果,这是行政部门提出法律以及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时必须考虑的事。一旦通过了法律,对法律的解释权就完全在法院的掌握中,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对法律再没有解释权。倘若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觉得已通过的法律,对社会有不良的政治后果或社会后果,那么它们要提出对法律的修正案,当立法机关通过了某一法律的修正案后,法院就以修正案的法律条文为根据作裁决。这就是三权分立之下的司法独立。

因此,基本法规定人大常委拥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那是违反司法独立的原则的。即使牵涉到中央与特区政府关系的法律,香港终审法院没有解释权,也只能是由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拥有解释权,而不能由立法机关的人大常委拥有解释权。

以基本法关于永久性居民的规定为例。一九九九年寻求人大释法,释法中对香港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作了补充解释,又指出永久性居民的“其他各项含意”,“已体现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全国人大香港特区筹委通过的《关于实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中”。而特区筹委的“意见”,规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合理定居香港期间所生的子女”。因此按照经“释法”而肯定的特区筹委的意见,说终院的判决与全国人大常委的解释“不尽一致”,也是事实。
问题是,如果立法机关的人大常委,对基本法的不同条目,今天一个解释,明天一个意见,香港法院若都予以接受,就无法实行司法独立。今天,对“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作出了新的规定,明天,也可以再加上更新的规定,例如要求父母双方或一方须在香港连续三年缴纳税款,或须拥有多少财产。司法独立的地区,法院是不可能接受立法机关或其附属机关种种解释的,它视这些意见为“外来资料”,正是为了维护基本法的尊严。立法机关可以作出新的规定,但新规定仍需通过立法程序,即对基本法的修正。

原载《苹果日报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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