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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赠与存放台境内之财产 皆应课征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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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4日讯】(大纪元记者陈玮臻台湾台北报导)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在4日表示,不管您是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或是非中华民国国民,只要赠与之财产在中华民国境内,都应课征赠与税。

台北市国税局副局长周贤洋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所称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之财产,是以赠与人赠与时间之财产所在地认定,如为动产、不动产及附着于不动产之权利,则以动产或不动产之所在地为准,至于存放于金融机关的存款,则是以金融机关之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为准。

他也举一则实际案例为例,他表示国税局查获甲君将中华民国境内存款转汇至其儿女国外账户,爰核定课征赠与税,甲君不服申请行政救济,主张他是属双重国籍者且长年居住美国,将名下银行存款新台币1千万元汇至儿女在美国银行存款账户,存款既存放美国账户,非属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纵认是赠与,是借用儿女在美国之银行存款账户,并无赠与意思,稽征机关不应课征其赠与税。

最后此案申请该局复查结果,甲君所赠与之存款,其营业所所在地位于中华民国境内之商业银行收受之存款,依法为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乃驳回其复查。

周贤洋指出,遗产及赠与税法所称赠与,是指财产所有人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为。如上述案例,甲君移转存款至其子女银行账户,并且其子女也允受占有存款,除非甲君能举证非无偿移转存款(如是诉称借用子女账户事实并能举证证明),否则赠与行为即成立生效,依法即应课征赠与税。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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