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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健身俱乐部问题多 主管机关应重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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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陈玮臻台湾台北报导)近年来关于健身中心的申诉事件层出不穷,对此消基会特别针对健身俱乐部近期较为重大的申诉类型于20日记者会中公布,其中发现某些健身俱乐部有无服务品质低落、未告知就径行取消会员资格及广告字词引人错误等问题,对此消基会也呼吁,主管机关应重新修订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范本与限制广告内容如“终身”等广告字句。

消基会在20日举出众多针对健身俱乐部近期较为重大的申诉案件,选出两件代表性例子,以揭露业者不合理的作法,其中前身“统一城市俱乐部”在转换经验权后更名为“伊士邦健康俱乐部”,在扩大经验、招收新会员的相关措施下,导致服务品质下降,造成原始会员的权益受损,因此消费者以拒缴月清洁费表示抗议,但在未办理停权手续的情况下,俱乐部竟擅自取消会员资格,并以保证金抵扣所积欠的费用。

第二件案件的申诉对象为“加州健身中心”,消费者过去因缴交69,999元才成为终身会籍的会员,每年只需再付88元即可维持会籍,然而消费者因忙碌疏忽而忘记缴交该费用,但期间内还是有接到健身教练的上课邀约,但却在完全没有被告知欠费的情况下,会员身份遭到取消。

对此消基会消费者报导杂志社发行人游开雄指出,依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范本第1条:“业者依健身产业的实际发展情形及会员使用状况调整所提供的设备或设施时,不得低于原有之服务品质”,但显然现业者因经营权的转换,使得既有会员承担服务品质下降,在完全无视消费者的权益下,显然已违反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范本中第1条所规定。

再者,如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范本第10条规定,消费者欠缴费用,经催缴仍未缴纳者,自催告期届满之翌日起,得停止消费者使用业者设备。待缴清欠费后,恢复其权利。”,对此消费者若积欠费用,业者可进行催缴的行为,当消费者补缴后,即应恢复原有的权利才是,但业者无法举出任何有关通知消费者的证据,故其片面终止消费者会籍,依法应是无效。

且业者在广告文字中,以大字体写着“终身会籍”、“无限卡会籍,为您量身打造的永久会籍”等讯息,却仅在页尾以极小的字体说明:第二年起,需缴交年费以维持会籍”,资讯的揭露似乎避重就轻,意图误导消费者,显然违反公平法第21条第1项。

对此,消基会呼吁主管机关,应该重新修订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的范本与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且广告内容为契约的一部分,应将使用方式、期限、价钱等明确列出,限制业者再度使用“终身”等广告字句。

最后游开雄也建议,消费者应完整检视、并了解契约内容,若有疑虑则应主动询问,待确认后再行签约,且像健身俱乐部这等预付型消费具有高风险,期间越长,风险越高,消费者可选择计次、计时付费的运动中心,以期可减少预付型消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纠纷。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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