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5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4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证交法部分条文,将涉内线交易条件之一的“获悉”改为“实际知悉”。国民党籍立委费鸿泰指出,代表未来检察官起诉须举证,以防滥权起诉之虞。
立法院院会中午三读修正通过证券交易法部分条文,明确股票内线交易条件,改善因现行规范模糊,造成检察官起诉后法官定罪率低的现况。
有关规范内线交易的第157条之1条文,费鸿泰说,法务部与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修法提出见解是,现行条文对内线交易规范较不明确,造成有人检举检察官就起诉,但法官判决定罪率很低。为避免定罪率低,让外界质疑检察官滥权起诉,修正条文明确化内线交易条件,检察官须举证才能起诉。
费鸿泰说,法务部对防止滥权起诉的修法方向表示同意,加上欧美国家近年都明确化内线交易构成条件,金管会也赞同修法。
修正后的第157条之1条文规定,“下列各款之人,实际知悉(现行条文文字为“获悉”)发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时,在该消息明确后(‘明确后’为新增文字),未公开前或公开后18小时内(现行为12小时内),不得对该公司之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自行或以他人名义买入或卖出。”
原本无盟党团与民进党团希望在第157条之1修正条文中新增“抗辩条款”,意即让疑涉内线交易的人,可因为几种状况排除涉法,或举证无涉内线交易,但协商后并未放入法条内;不过,院会上午通过附带决议,要求“本条文通过后,金管会及法务部于第 6会期开议前送有关于157条之1相关‘抗辩条款’,至本院审议。”
证券交易法第 128条修正条文,涉及证交所、期交所、柜买中心及集保公司合并的“4合1”政策,让现行只有建商才能拥有证交所股票,变成开放所有人都能持有;但民进党中央政策会执政长柯建铭认为,若如此修法,难保中资不会透过间接方式持有证交所股票,因此,最后院会决议维持现行条文,不予修正。
此外,修正后的第36条条文涉及缩短年度财务报告公告,及申报期限等新制度,对公司现行运作将有重大冲击,因此修法给予“日出”缓冲期,将从民国10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