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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3天审阅期 消费者可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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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至善、谢君蔚台北25日电)人身保险保单 3天审阅期 9月上路,寿险业者主张消费者可选择放弃审阅期,以避免保险生效空窗期。金管会强调,必须要有录音等具体事证,证明消费者自愿放弃审阅期。

不过,金管会提醒业者不能在契约中主动设计让消费者抛弃自身权利,这种做法不能认定是消费者抛弃自身权利。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行政院消保会规范 9月 1日起,消费者投保传统个人寿险保单前,可向保险公司先索取保单阅读,并有3天审阅期,再决定是否签立保单。

中华民国保险经纪人协会今天举办“2010圆桌论坛:消费者保险权益研讨”,中华民国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名誉理事长林文英在会中表示,消费者可以选择放弃 3天审阅期,以避免保险生效的空窗期。

林文英表示,保险是不可以等 3天的,保险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保障的东西不可预测,需要马上生效,若消费者事后后悔,也有10天的撤销期可以考虑。

与会的实践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教授范姜肱表示,保险具有专业性,消费者看保单理解有限,就算有审阅期,也不一定有实质效果。

林文英表示,未来会加强保险业务员的专业训练,协助消费者阅读保单条款,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其权益;同时也会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放弃审阅期,让保险即时生效,避免在 3天的审阅期间产生保险空窗期。

林文英说,保单一定要给客户看,但不一定要看3天,业者会尽力保障消费者权益,协助消费者阅读保单,也会告知消费者有选择放弃(审阅期)权利,但不会强调及引导。公会的原则是不违法、不危害消费者权益及不增加业务员困扰,会将 3原则传达至各保险公司,至于各家业者作法,就不多干涉。

与会的台湾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汪信君表示,业务员与消费者若私下将日期往前填,让保单提前生效,可能会触犯民法。

汪信君也表示,若将放弃审阅期声明书当成个别商议条款来看,双方协定抛弃审阅期并不违法,但若保险法54条及54之1条第2项强制规定不可以以契约方式变更,当审阅期已明定在消保法上,业者与消费者若以契约方式表示放弃审阅期,恐有适法性的疑虑。

金管会保险局副局长吴崇权对中央社记者表示,消费者若详阅保险契约,主动抛弃自身权利,而自愿提前签订契约,确可不受3天审阅期规定,但必须有具体事证,充分证明消费者抛弃(审阅期),如果透过电话行销,必须有录音,其他则须检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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