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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未超标 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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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22日电)科技厂放无薪假传言再起,另一方面,上半年景气好时,不少员工被要求加班,当时辛苦赚的加班费,是否要缴综合所得税?国税局官员表示,不超过劳基法规定标准,就免所得税。

欧美债问题影响外销接单,科技厂先前要求员工提前放特休假,最近则有科技厂与员工约定放无薪假。有员工开始关心,上半年景气复苏时,雇主要求配合加班,几乎形成常态,当时的加班费是否要列入薪资所得,课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雇主要求加班而领的加班费,只要不超过规定标准,免缴所得税;但加班费如果超标,则超过标准的部分要列入薪资所得,合并申报综所税。

台北市国税局官员指出,“规定标准”是指在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及第32条规定“每月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限度内领的加班费,可免缴所得税。也就是正常工作和加班时间,1天不超过12小时,且1个月加班总时数不超过46小时。

官员表示,如果是在国定假日、例假日、特别休假日加班,或在上班日发生台风,且在主管机关宣布停班后仍照常上班,只要加班费符合劳基法规定标准,这类加班费都可免缴所得税。

但有的公司是不管有无加班或加班时数多少,一律按月定额发给加班费。官员指出,这种加班费属津贴性质,就要并入薪资所得扣缴税款,不适用免税。

举例来说,若在1个月内正常工作天加班49小时,又在国定假日加班8小时。国税局官员表示,其中46小时可免税,超过的3小时加班费则要并入薪资所得课税;国定假日加班8小时不算在“每月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内,因此只要加班费符合劳基法第24条规定标准,这8个小时的加班费仍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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