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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养年龄限制 台财政部将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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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高照芬台北30日电)财政部今天表示,未来一年将着手修改所得税法中的受扶养者须为“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违宪之处,务必使所得税法的条文符合大法官会议的解释。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作出释字第694号解释,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4目中的受扶养者须为“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违宪。

解释文指出,依所得税法规定,无谋生能力的受扶养者须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大法官认为此年龄限制将影响纳税义务人扶养满20岁而未满60岁无谋生能力者的意愿,进而影响这类弱势者生存上的维持。

财政部次长张盛和表示,财政部对于大法官认定所得税法违宪部分,虚心接受,未来一年将着手修法改善。

至于修法后,是否有税损产生?张盛和指出,因所得税法有违宪之处,因属违宪,所以若有短征之处,不会视为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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