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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订席办桌有约可循 订金上限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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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0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台湾台北报导)结婚、订婚少不了要办桌宴客,民众因订席或外烩所衍生的争议时有所闻,最常见为业者收取超过总金额50%以上的订金,当临时改期时,全部没收。消保处及卫生署1日公布“订席、外烩(办桌)服务定型化契约范本”,规范业者收取订金上限为总价金20%以内,倘若消费者在3个月前取消,订金得全部退还。

消费者保护处处长刘清芳表示,消保处今年(2012)就接获21件相关消费纠纷申诉,因而推动此契约范本上路。以订金为例,范本规范可以不收取订金,如有必要,收取上限为总价金20%以内;且明定订金退还比例,消费者只要在举办宴席日的3个月前取消订约,就可以全额拿回订金,但若迟至14天内才取消,业者则有权没收全额订金,而介于3个月至14天期间者,则按比例退还。

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食品组科长郑维智表示,范本中也有“服务资讯透明条款”,要求契约需明列日期、提供服务时间、厅别、宴席型式、有无酒水费、服务费、试菜、彩排等,以避免后续争议,连菜单明细的菜色、内容、种类、热量等,都可以由双方一一约定写清楚。业者若不是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消费者试菜,试菜双方可约定价格或免费;餐会现场的拉炮、罐装彩带、气球或乐团等设施及服务,都要明确记载所付费用或免费。

另外,出席者未达保证桌数,消费者得要求业者就未开桌数提供寄桌,或扣除必要费用后,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务;若出席者超出保证桌数,加开桌数应得业者同意,以免发生服务品质不佳等纠纷。

消保处呼吁消费者选择向使用“订席、外烩(办桌)服务定型化契约范本”的业者订席,让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透过司法途径求偿,或向消保官申诉,进行协调。◇

(责任编辑: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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