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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并罚否被告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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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8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刑法第50条规定,不得易科罚金与得易科罚金之罪可分开条列;如果并罚有利当事人,则适用并罚规定。

立法院上午三读修正通过中华民国刑法第50条,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廖正井表示,目前数罪并罚规定没有设限,容易造成并罚范围在事后不断扩大,违反法律的安定性,为了维护当事人人权,避免累罚效应,做了这项修正。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集委员、民进党籍立委尤美女会后受访表示,现行规定,一个人如果犯了可以易科罚金的窃盗罪与不得易科罚金的过失伤害罪,窃盗罪被判刑5个月,过失伤害罪7个月,两者合并处罚后,就不能易科罚金,要去关,被质疑这项规定违反平等原则、不顾被告人权。

她表示,新制规定,为维护当事人人权,能够易科罚金与不能易科罚金之刑,可以分开执刑,不需合并定执行刑;但如果并罚结果有利于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选择并罚的规定。

刑法第50条规定,“裁判确定前犯数罪者,并合处罚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罚金之罪与不得易科罚金之罪。二、得易科罚金之罪与不得易服社会劳动之罪。三、得易服社会劳动之罪与不得易科罚金之罪。四、得易服社会劳动之罪与不得易服社会劳动之罪”。

条文规定“前项但书情形,受刑人请求检察官声请应执行刑者,得依第51条规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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