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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逾期未补税单遭罚1.5倍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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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8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今做出释字第713号解释,扣缴义务人补税但未补缴扣缴凭单者一律处罚1.5倍不符比例原则,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联意制作公司给付国外机构卫星传送费时,未依税法扣缴20%税款,经台北市国税局限期补缴;于民国89年至92年间担任负责人的邱复生补缴税款后,迟了1天补报扣缴凭单,遭国税局处以补缴税款1.5倍的罚锾共计新台币2000余万元。

邱复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定谳后,声请释宪。

根据解释文,当时的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6条第1项第2款规定,扣缴义务人有应扣而未扣税款,遭税捐机关命其补正后,不管是“补钱未补单”或“补单未补钱”,都处以应扣未扣税额的1.5倍罚锾。

大法官认为,“补钱未补单”、“补单未补钱”二者之间的损害程度有差异,若一律处罚1.5倍罚锾,不符宪法比例原则,也违财产权保障。

不过,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6条第1项第2款已经修法删除1.5倍罚锾的规定,所得税法第114条也放宽处罚空间,大法官于解释文中指示,有关机关应斟酌个案情节轻重,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3适用最有利法律的规定,另为符合比例原则的适当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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