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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雇外陆配要提劳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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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靖怡台北25日电)立法院社环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劳工退休金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获准居留而在台工作的外配或陆配,雇主须强制提拨退休金。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下午审查劳退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初审通过条文明定,适用对象为适用劳动基准法的中华民国籍劳工;与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国民结婚,且获准居留在台工作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外配或陆配与其配偶离婚或其配偶死亡,依法规定得在台继续居留工作者。

初审通过条文也明定,劳退条例适用对象具实际从事劳动雇主、自营作业者、受委任工作者、不适用劳基法劳工身份之一,得自愿依劳退条例规定提缴及请领退休金。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工保险局总经理罗五湖会后受访表示,目前在台工作有投保劳保的外配约1万7000人、陆配约1万4000人,修法通过后,这些人就能直接适用;此外,约131万名自营作业者,修法后也可自愿依劳退条例规定提缴及请领退休金。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劳工未满60岁,有领劳保条例所定失能年金给付或失能等级3等以上一次失能给付、领国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碍年金给付或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给付等情形,其工作年资满15年以上者,得请领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未满15年者,应请领一次退休金。领月退休金者,由劳工决定请领年限。

罗五湖说,基本上是对较重度障碍、几乎已丧失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碍朋友,如有15年以上工作年资,可选择领一次金或领月退金,由于他们较清楚自己身体状况,让身心障碍朋友能自行选择。

此外,社环委员会初审通过,雇主违反规定,未继续按月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者,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应按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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