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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定点拦超速及早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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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24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部分条文,警察定点当场对违反速限驾驶拦截制单,应提前明显标示。

现行法律规定,汽车驾驶人经以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行为违规,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者,得径行举发;对行车速度超速或低于速限者违规行为,采固定或非固定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者,在一般道路应于100公尺到300公尺间,于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应于300公尺到1000公尺间明显标示。

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叶宜津在修法说明表示,现行要求执法机关于一定距离内明显标示,但依行政机关解释,这项规定仅限径行举发情况,不及于当场拦截制单情形,做法不同可能造成驾驶人混淆。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定点当场拦截制单举发者,在一般道路应于100公尺到300公尺间,于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应于300公尺到1000公尺间明显标示。

院会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将现行受处罚驾驶人接获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后,于15日内得不经裁决,迳依罚锾基准规定向指定处所缴纳结案改为30日内;不服举发事实者,也从15日内向处罚机关陈述意见改为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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