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3年05月04日讯】
(1)
法律是用来维护一党利益还是用来维护公平正义?
黄锦春,男,1966年6月生,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身为法官,什么是法,什么样的事情合法,是相当清楚的。看到中共为了迫害法轮功所炮制出来的那些“通告、禁止、拥护”,黄锦春无法接受。
1999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7月22日,中共党报《人民日报》刊出了《李洪志其人其事》的长篇批判文章,民政部发布 “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的通告,公安部发布“六禁止”通告,接着中宣部、人事部、共青团、国家新闻出版署、总政、工商联、民主党派、文化部、教育部等部门分别以“通知”或“决定”的方式拥护中共中央对法轮功的处理的决定,并要求本系统各级单位贯彻执行江的讲话。
但是,作为法官,黄锦春却看不到这些通告、禁止、拥护背后的法律依据。
经历过“砸烂公检法”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共面临着空前的政治和经济危机。1978年中共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算是一个转折点,全会提出了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82年公布实施了中共建政后的第四部宪法,此后,法制建设的进程就算“6•4事件”之后也没有中断。邓小平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提出了“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对文革的乱状可谓心有余悸。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写入了宪法。
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这才过去几个月啊!但突然之间,对法轮功的文革式镇压就汹涌而来!对此,黄锦春这位修炼法轮功的法官无法认同!
1999年7月22日,在江泽民的要求下,民政部率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宣布法轮功为非法组织。这个行政命令却成了公安部“六禁止”通告对法轮功实行大规模镇压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民政部没有这项权力,负责社团注册登记的民政部取缔的是一个根本就不存在了的“法轮大法研究会”的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原来是中国气功科研会的一个分会,1996年从该会退出后就已经不复存在。而公安部通告的制定基础也是以思想定罪:凡是沾上“法轮功”的就统统禁止。这样的禁令,是对宪法的公开对抗。
人民日报和中央电视台说法轮功是邪教,可那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共可以不准自己的党徒炼法轮功,如果他真正坚持修炼法轮功,中共的党组织可以让其退党,但是你却不能借此来约束普通的老百姓,更不能借此使用法律的手段去迫害。就连中共的公安部在1995年下发的档中,所公布的十一种邪教里就没有涉及到法轮功,因此,说法轮功是邪教只是中共的一厢情愿,它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1999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法》第300条的实施细则,里面给出了邪教的六条定义,但这个细则从头至尾也没有提“法轮功”三字,国家也从未通过任何法律的程序来认证法轮功到底符不符合这个细则中的定义。
法律在本质上应该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而不是政党打击迫害人民的工具。作为一名法官,黄锦春不能看到法律被当权者任意践踏,作为一名修炼法轮功的法官,黄锦春更不愿看到当权者假借法律名义镇压法轮功。1999年9月19日,黄锦春毅然踏上了北上北京上访之路,随后被尾随而来的公安及单位人员押回本地,以“妨害社会管理”罪关在北海拘留所十五天。
在黄锦春上访与被关押这段时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前所未有的工作效率于1999年10月8日和10月9日通过了一项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称“两高解释”)”。“两高解释”实质上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刑法第三百条的司法解释。1999年10月30日,在江泽民的授意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一个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使“两高解释”合法化。
《华盛顿邮报》1999年11月2日的一篇文章谈到这些法律,说:“当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发现他们没有他们需要的、用以强力镇压一个和平打坐社团的法律 时,这个政党就命令制定一些新法律。现在这些法律将被溯及既往地应用审判中,当然是被应用在可能导致该团体领导者们死刑的、装模作样的审判中。”
中共从一开始迫害法轮功就是违法的,这不只是说中国宪法上规定的中国人都有言论和信仰的自由,而且是说,中国的法律从来都没有关于法轮功是邪教的法律条文,在法律上根本就找不到与之相关的条款。中共迫害法轮功走的是一条先由江泽民个人决定镇压法轮功,然后江泽民以党书记身份利用公权力对法轮功先定罪,接着编造证据,再接着专门针对法轮功立法,走了这么一条非法打击的“文革式”镇压套路。
北海市中级法院见黄锦春态度坚定,于是在11月8日将黄锦春开除。
(2)
犯罪份子只有把现场证人除去才会感到安全。虽然中共当局能够把黄锦春从法院开除,但却无法把黄锦春曾经是一名法官这个历史删除。而一名炼法轮功的法官,就像是中共犯罪的现场证人,其存在的本身对中共这种黑社会强盗做法就是一种威胁。于是北海当局用谎言和利益暗中让黄锦春家人“配合”他们对黄锦春实施“拯救”。
1999年11月15日,两名警察来到黄锦春家,叫黄锦春跟他们走。
黄锦春以为是“例行公事”又叫去问话,就跟着他们出去。上车后他们就把黄锦春直接押到广西省龙象山精神病院。
黄锦春警觉起来,问道:“你们把我送来这里什么意思?”
两名警察回答说:“这是公安厅领导的指示,让你在这里检查休养几天。”
就这样黄锦春被禁闭在精神病院。该病院属于封闭式强制治疗所,病人一有抗拒就使用暴力,或殴打或捆绑。黄锦春被关在这里后,也没有做过任何检查鉴定,一直被强迫打针吃药。
黄锦春责问这里的医生护士道:“我没有病,你们也没有对我做过任何检查鉴定,为何强迫我打针吃药。”
医生护士回答说:“没病怎么会来这里!”。
黄锦春说是被公安押送来的。
他们回答说那就说明你有病才有人送你来这里。
黄锦春从精神病院回来后,把自己的这段经过写了出来,向国际社会公开。黄锦春说:“由于药物的作用,我整个人浑身无力,昏昏欲睡,但却又坐立不安,一整天都处于这种状态。他们还取笑我,说你不是炼法轮功的吗?看你法轮功厉害还是我们的药物厉害。但我都一直忍着,这种状态一直持续了十几天后,身体和精神状态才慢慢恢复。由于我继续炼功,他们知道后又给我加大药量,再炼功,再加药,我就这样一直度过了两个多月……”
美国国务院在2002年人权报告中提到了黄锦春的案例,其中写道:“他是北海的一名法官,1999年11月因不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被单位开除,之后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到年底,一直呆在里面。虽然没有报导说他有任何精神病的症状,但每天都要给他注射强镇静剂。”报告还指出,中共当局继续利用国家控制的媒体及警力“对法轮功进行剧烈的诋毁宣传和暴力打压。”
美国的人权报告还概述了中国仍然用秘密的精神病院监禁“持不同政见者”和其他攻击对象,这些地方通常叫做“安康”协会。这些机构被用来毁灭个人的意志,同时,又利用宣传工具对外说这些人都精神不正常。人权报告补充道:“因为中国使用精神病院等设施来关押政治犯,精神病专家皇家学院因此提出将中国从世界精神协会驱除出去。”
亲爱的读者,到底是中共得了精神病,还是黄锦春得了精神病?
(3)
2001年6月4日,为了加重对法轮功的迫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第二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具体量化了制作、传播法轮功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和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份额(第1条),并具体规定了制作、传播宣扬DVD、VCD、CD母盘(第2条);利用互联网(第3条);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第4条)。
该“解释”其实是针对法轮功学员曝光中共迫害讲真相的常用方法,而专门设计出来的。
事实上,按照中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只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等极少数罪名涉及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构成犯罪的问题,不存在其它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这种行为本身构成犯罪的法定情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解释”中将“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以及印制组织标识”认定为构成犯罪是典型的以思想、言论定罪,并将其一厢情愿的将上述行为完全等同于“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结果是将无罪的行为“规定”为有罪。
2001年,黄锦春被北海市海城区法院以两高的这两条司法解释为法律依据开庭审判。
当黄锦春在法庭上指出法官所引用法律条款错误、并为法轮大法辩护时,时任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审判长刘付超指着黄锦春暴吼道:“闭嘴,你马上闭嘴!这里我说了算,不让你说就不让你说,还不闭嘴?还说?!”
后黄锦春被判有期徒刑3年。
同年,北海中级法院还有一名修炼法轮功的法官覃文杰也被判刑3年,送广西黎塘监狱一监区迫害。
2004年新年期间,广西黎塘监狱一监区的警察对覃文杰采用长时间体罚、多次关禁闭等形式进行长期酷刑洗脑班迫害。亲人千里迢迢去看望他,管教不让见,找借口说:“表现不好,思想不转化不许见。”又说:“什么都好,就是这个思想不肯认罪认错总要坚持信仰自由。”
作为一名法官,黄锦春被中共关到精神病院进行药物摧残,然后判刑3年,是幸运还是不幸?覃文杰也被判刑3年,在监狱还受到酷刑洗脑班迫害,是幸运还是不幸?。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是不幸,但对于同是法官的胡庆云来说,黄锦春、覃文杰的遭遇就幸运多了。
黄锦春、覃文杰从未见过胡庆云,在1999年720迫害之前也不认识,但在2004年,当黄锦春从监狱出来后,通过国外公开报导知道了胡庆云,一位出色的刑事法官,于2001年被中共当局迫害致死。
(4)
胡庆云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干部,在政法部门工作了十六年。1997年胡庆云不幸患上急性白血病,而且还是白血病类中较难治的一种,同时还有再障(没有什么造血功能),在抢救治疗中又并发了乙肝,丙肝(肝炎中最难治的一种)、肺结核等疾病。经过江西医学院一附院、江西省人民医院、上海瑞金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等五家大医院多次会诊和抢救治疗,中国科学院院士王振义教授亲自临床会诊了两次,最后,众专家们得出结论,胡庆云所患的白血病是无药可救,最多只有一至三个月的生存期。在上海瑞金医院抢救治疗时,专家们劝胡庆云尽快回江西,否则只有抱着骨灰回去,这样,上海派一名护士长将胡庆云送回江西的医院等死。
1998年2月,也就是上海的专家们结论的最多活三个月的最后期限,江西医学院一附院的专家告知家属,说胡庆云最多还有三天的生命,请家属做好办理后事的准备。当时,胡庆云的血液和骨髓中的坏细胞(亦称血癌细胞)已从化疗前的百分之三十上升到百分之六十五,医药和医学根本起不到作用,坏细胞越治越多,身体完全失去免疫力和抵抗力,体重也下降了三十六斤,不能吃饭,只能吃流汁,在病床上拉屎拉尿,全身疼痛难忍,而且不能动弹。
就在这生命终结的最后时刻,胡庆云得到《转法轮》,并在人生的最后时刻的这三天由家人念读完《转法轮》。奇迹就这样发生了,也突破了医学和专家下的结论。一个多月以后,胡庆云开始在医院的病床上炼功;炼了二个多月后,胡庆云的身体逐渐好起来。由于病情得以控制,1998年6月初胡庆云出院。出院后一直坚持修炼法轮大法,没有再去医院化疗、输血或其它治疗措施。
胡庆云生前为澄清事实说:“在短短的几个月里的住院期间,我的医药费高达三十二万余元,用了这么多钱,病情不见好转……几次都差点死在医院里,医学和专家救不了我的命,也无法延长我的生命,而我修炼了法轮大法后却创造了这一奇迹,这个事实是谁也抹煞不了的。关于我的‘病情’和治疗情况,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院士王振义教授、上海瑞金医院血液科主任沈志祥教授、上海瑞金医院血液科副主任孙关林教授、江西医学院一附院血液科副主任刘茂发教授、邵毅教授和伍世礼教授等人是清楚明白的。”
1999年1月南昌市第一次法轮大法心得交流会上,胡庆云第一个发言讲述自己修炼后的生命历程,以及大法在他身上展现的奇迹,全场长时间鼓掌。他女儿在法会前说:“爸爸,别人不发言你一定要发言,因为你的生命是大法给的,你一定要歌颂大法。”
万万没有想到,1999年7月底,中共江泽民疯狂镇压法轮大法,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7月21日,胡庆云作为重点骨干分子被南昌公安机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投进了监狱。在监狱里,不允许炼功,不能学法,每天都是喝冷水,洗冷水脸和脚,洗冷水澡。不几天,胡庆云就开始牙齿出血、鼻子出血、全身出血点,而且情况越来越严重,在监狱里昏过二次。
1999年8月9日胡庆云又一次“昏倒”,被送到江西医学院一附院血液科“抢救治疗”。医院一检查,说血像很低,“白血病”严重,要赶紧采取治疗措施。见此情形,中共当局只好让胡庆云办理取保候审。
回到家,有了正常的学法炼功环境,胡庆云的“白血病”很快就好了,使医院认定的“白血病发作且严重”的生命又得以继续延续下去。
当胡庆云在1999年7月21日被关在监狱的时候,中共南昌当局曾经乘机在南昌电视台、江西省电视台、南昌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发假新闻,说胡庆云是炼法轮功得的白血病,编造谎言说现在是政府用药治好了他。当胡庆云8月取保候审出来后,很快知道了南昌当局在电视上造的这些谣言,于是迅速写了上诉材料交南昌政府及相关报社媒体,要求更正。
胡庆云在申诉材料中说:“作为一个已被几个大医院判定必死无疑的人,我已无意留恋什么……我真心希望你们能找一些真正的修炼者谈一谈,看看他们到底在想什么,在干什么,请你们相信,这些修炼者都是善良的人,是真正的好人中的好人。如果我们真做错了什么,我们可以改正,但不至于搞成这个样子,人类和历史将会怎样评说呢?”
中共南昌当局对胡庆云提交的要求媒体更正的申诉材料不但不理,还威胁他,对他日夜监视。于是胡庆云将申诉材料交给明慧网,通过明慧网揭露中共宣传部门对自己的的诬陷,将中共南昌当局污蔑自己炼法轮功得了白血病的谎言公诸天下。
中共南昌当局见自己干下丑事被胡庆云曝光到国际社会,恼羞成怒,索性一不做二不休,立刻将胡庆云拘捕,并在2001年1月10日判胡庆云七年有期徒刑,并在2001年3月22日将胡庆云迫害致死。
胡庆云死了,谎言就能够永远掩盖吗?
(5)
像黄锦春、覃文杰、胡庆云这样修炼法轮功的法官在全国还有很多。
黎梅,女,法轮功学员,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一级法官,深受访民爱戴,被誉为“黎青天”。因为坚持修炼法轮功,黎梅于2008年6月12日被合肥市“610”、政法委、公安局等几十人闯入家中绑架,然后劳教一年、劳教期满后,黎梅又被绑架至合肥市翡翠园宾馆洗脑班迫害,接着又转至合肥市清风苑宾馆洗脑班,然后关押在合肥市第二看守所,后判刑五年,于2010年2月23日押送安徽省宿州女子监狱。
王占所,男,法轮功学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法院副院长,在公检司法系统工作三十余年,为人正直,办案公正,从不收受贿赂,却因为坚修“真善忍”做好人,而被中共当局于2010年10月26日判刑四年,被投入济南监狱。
梁运成,法轮功高学员,辽宁省凤城市法院法官,2000年3月因坚持修炼法轮功被从法院调入凤城市水利水产局。2006年年初,梁运成被劳教两年,押送本溪劳教所,后转入鞍山劳教所。2010年9月5日,梁运成再一次被白旗派出所警察曹德军等人绑架毒打,后判刑三年,被投入沈阳监狱城。
官雨静,法轮功学员,福建省高级法院法官,1999年12月26日因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为法轮功上访而被拘留,三天后,由公安、法院及家人押送下强行送入精神病院,直到2000年农历新年才放回。2000年3月中共人大开会期间,市公安局又将坚持修炼法轮功的官雨静关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十五天后再次强行把她送入精神病院,在这期间官雨静被强制吃药打针,官雨静发现后坚决不同意,医生竟叫来四个男病人将她绑在铁床上强行注射,针剂和药品都是破坏大脑中枢神经类药物。这次被关押长达四个多月,回家后又被软禁家中。2009年6月23日,官雨静从家里出发去上班,再次被中共当局绑架关押。2010年,福州台江区法院开庭判官雨静8年,被投入福建省女子监狱。
姜淑华,女,五十四岁,法轮功学员,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高级审判长,毕业于北京大学。1999年720因去省政府上访被关押;此后又因去北京为法轮功上访,被关押在黑龙江省戒毒所。2003年5月17日,姜淑华因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被蹲坑恶警绑架,随后被判刑二年,2004年7月被投入黑龙江省女子监狱。
李美平,法轮功学员,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法院副庭长,1999年10月进京为法轮功上访而被刑拘三十天,2000年1月被劳教三年。
温健民,汕尾市中级法院法官,因修炼法轮功被判刑四年,于2004年1月15日被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迫害。
打着法律名义将“党利益”至于一切之上,在“迫害”中恬不知耻地说“法律”。这就是中共“依法治国”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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