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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刑事纪录证明有犯罪者不得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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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7日电)内政部修正归化国籍婚姻真实及品行端正认定原则,明订警察刑事纪录证明记载有犯罪纪录者,不得申请归化,今天公布施行。

现行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归化,应具备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要件,为有认定依据,内政部订定“归化国籍婚姻真实及品行端正认定原则”。

为明确定义,内政部日前修正该原则,并于今天发布施行。

现行规定“妨害婚姻或家庭,经配偶提出告诉”的行为认定为品行不端正,为避免滥诉,影响申请人权益,修正为“经提出告诉且有具体事证”。

新修正原则规定,缓起诉处分期满未经撤销,如未再有品行不端正行为,得再重新申请归化。

公布施行原则明定,依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核发条例所核发的警察刑事纪录证明记载有犯罪纪录者,不得申请归化,即对于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经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执行完毕,5年内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依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核发条例第6条规定不予记载于警察刑事纪录证明,属无犯罪纪录者,得申请归化。

新修正原则规定,申请人如是侦查或审判中的刑事被告,在所涉刑事案件刑事处分确定前,无法审认有无符合“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的要件,明定不得申请归化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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