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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视法庭罪 台司法院增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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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8日电)司法院秘书长林锦芳今天说,对法庭录音的取得提升至法律位阶,增订可声请法庭交付光碟与藐视法庭罪,并有罚则规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上午进行法官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诉讼影音纪录法草案、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的审查。林锦芳列席备询。

林锦芳会前受访表示,法庭影音光碟的取得,目前仅是“法庭录音及其利用保存办法”的位阶,且须受在场当事人同意,受到律师界质疑很难做到,争议比较多,如果要限制法庭录音光碟的交付还是必须有法律位阶,因此提案修正法院组织法。

她表示,司法院所提的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可以声请法庭交付光碟,万一被驳回也有抗告的机会,对于法庭影音光碟的保存与使用目的不能逾越法定范围。

她说,民众为了主张或维护自身诉讼权,可以向法院声请交付法庭光碟,若逾越这个目的,如散播恐吓证人或告诉人;有些人为了耻笑或作弄法院等等,就逾越当初交付目的。

林锦芳说,若逾越交付目的会有处罚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与司法的公正。

针对法庭录音光碟使用,司法院版本规定,不得散布、公开播送、或为主张或维护其法律上利益外之使用,违反规定者,处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3万元以下罚金。

林锦芳说,修法案也增订藐视法庭罪,考量世界各国规定取其中度刑度规定。

草案规定,违反审判长、受命法官、受托法官所发维持法庭秩序的命令,致妨害法院执行职务,经制止不听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9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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