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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法拍凶宅应公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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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朝钰、李明宗台北2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强制执行法部分条文,明订法院拍卖不动产应公告载明建物内有非自然死亡等事项。

现行强制执行法规定,拍卖不动产,应由执行法院先期公告,载明不动产所在地、种类、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及其应记明事项等。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载明“调查所得的海砂屋、辐射屋、地震受创、严重漏水、火灾受损、建物内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特殊情事”,让应买人知悉,以利其决定是否应买或愿出价额。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订,查封时,书记官应作成查封笔录,载明不动产所在地、种类、实际状况、使用情形、现场调查所得的海砂屋、辐射屋、地震受创、严重漏水、火灾受损、建物内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特殊情事及其应记明事项。

为充分揭露拍卖不动产相关资讯,保障应买人权益,并强化执行法院调查权,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执行法官或书记官调查不动产相关规定事项或其他权利关系时,可开启门锁进入不动产或讯问债务人或占有的第三人,并得命其提出有关文书,且向警察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调查,受调查者不得拒绝。

另外,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增订,强制执行应依公平合理原则,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不得超过达成执行目的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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