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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电影法修正 放映前免政令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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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5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22日三读通过《电影法》修正案,删除电影播放前“需播映一段政令宣导广告及公共服务的影片”规定,并明定奖励国片发展及鼓励企业投资国片的措施。

现行《电影法》规定,电影院播放前应演映政令宣导广告及公共服务电影片、幻灯片,否则处2~20万元罚锾,并得处5~10日以下停业,情节重大者,撤销许可。不过,朝野立法委员认为条文不合时宜,因此,立法院22日三读修正,通过删除,未来在电影播放前,就不必再看政令宣导影片。

新版《电影法》也规定,为奖励投资制作国产电影片,营利事业投资制拍电影可获得租税减免。这项奖励措施到去(104)年已届满10年期限,本次修法再延长奖励措施10年;条文中也增订,外国电影片制作业于1年内在台湾从事电影片制作,而购买货物或劳务支付加值型营业税达一定金额,得申请退税。

至于过去长期以来台湾都没有建立全台性的电脑票房统计机制,大多以大台北地区电影票房乘以2倍作为票房依据。这次修法规定,在公布施行日起1年内,映演业者应建置电脑票房统计系统,并提供统计资料给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相关电影法人、团体及机构,违者可处2~10万元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责任编辑: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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