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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师专栏】

有关继承的重要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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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6月09日讯】接下来几周,我们会回复一系列的财产继承问题。本系列问答也会包含海外资产的继承和税务议题,请读者屏息期待。

1.继承需要经过法院监督吗?

无论一位死者有无留下遗嘱(last will),若他名下的财产没有指定受益人(beneficiary),或先移转到生前信托(living trust)中,那么他的继承人八成得上法院诉请遗嘱认证(probate)或遗产执行(estate administration),走这两种法律程序需要经过法院的授权和监督,所费时间会较长,所涉规费和律师费等也较高。

因此若想帮继承您财产的亲友省钱省事,可考虑成立生前信托,或为个别账户设定受益人。生前信托可处理多类财产、保障继承人的继承比例,在一定条件下还有资产保护功能,会比各笔财产分设受益人好很多。当然可以避开法院认证和遗产执行程序,并不表示生前信托或受益人指定就能避开所有诉讼。必要时,继承人仍然可以上法院挑战受益人的设定、生前信托的效力或信托管理人(Trustee,功能类似遗产执行人)的表现。

2.房产共同持有人可以自动继承吗?

银行账户如果有两人的名字,这两人就是共同所有(joint ownership),一方过世后,另一方不须经过法院认证就能继承到死者在该账户中的财产持份。但若是房地产的共同持有(joint tenancy)就不一定能够这样自动继承了,您必须要看地契(deed)上如何描述这个产权共同持有的关系:在纽约州,如果是夫妻共同持有,那么一方离开,另一方可以免法院程序来自动继承;若不是夫妻关系,则持有型态无论是joint tenancy或是tenancy in common都不能导致生存的持有人直接得到死者的持份,持有型态必须是joint tenancy“加上存活者权”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才能使共同持有人在一方过世后自动继承该死者的持份。

请注意:

若财产会增值,那么将子女列为财产的共同所有人(或全数赠与给子女),经常会导致子女将来卖出财产后,得缴交不少增值税(capital gain tax)。因此要做这些决定前,请务必咨询遗产规划或税法律师。

◆笔者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领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从事耆老保健及资产规划服务,联络请洽718-844-8560或kneal@kimneal-law.com。

责任编辑:孙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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