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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投票权之劳工于投票日上班 工资应加倍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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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1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曾汉东台湾宜兰报导)第14任总统、副总统及第9届立法委员选举将于1月16日举行,不过有些行业仍须上班。宜兰县政府劳工处表示,1月16日当天属于劳基法规定应放假的日子,拥有投票权的劳工都应该放假一天,工资由雇主照给,若是在不妨碍劳工投票的前提之下,劳工愿意上班,则应该要发放加倍的工资。

劳工处指出,依照劳基法第37条及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将总统、副总统及各类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投票日,指定为“具投票权”且“该日有工作义务劳工”的休假日。根据规定,原排定出勤且具有投票权的劳工可放假一日,工资照给,原本就放假的劳工则不必另外补假,所谓放假“一日”,是指自午前零时至午后12时连续24小时。

由于投票行为仅能在投票日当天行使,所以和一般国定假日性质不同,放假日不得和其他工作日对调实施。若在不妨碍劳工投票之前提下,征得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应加倍发给出勤工作时间之工资,而且也不能妨碍劳工投票。举例来说,若当天劳工要上班,投票仅需花2小时,当日可上班6小时,雇主要劳工投完票回公司上班,就需加给6小时的工资。

劳工处提醒,一旦劳工向劳工处检举,雇主要求劳工在选举日上班却不加倍发给工资的行为,就会依法裁罚,处新台币2万到30万元不等的罚锾,请雇主不要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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