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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请讲授课程 其钟点费属薪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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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1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曾汉东台湾宜兰报导)财政部北区国税局宜兰分局表示: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和各级学校,开课或举办各项训练班、讲习会,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活动,聘请授课人员讲授课程所发的钟点费,属于“授课钟点费”,属薪资所得,所得人必须将这项所得并入综合所得税申报;该授课人员并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或教员的身份。

宜兰分局进一步说明,公司内部举办各项训练课程,聘请公司资深员工讲授课程,其所发给之钟点费,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所称薪资所得,但如公司聘请学者、专家至公司举行“专题演讲”所发给钟点费,属同法第4条第23款规定之“讲演钟点费”,这项收入和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等各项收入,全年合计数在18万元以下,免纳所得税;超过18万元部分仍然应该合并个人综合所得课税。

扣缴单位如有税务申报疑义,可于上班时间向所属国税局及各分局、稽征所询问或利用国税局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洽询。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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