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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修正劳基法 1例1休删7天国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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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06日讯】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劳基法部分条文,未来劳工每7日中至少应有2日休息,1日为例假,1日为休息日;删除7天国定假日,全国放假一致,及劳工工作满半年即有3天特休假。

现行劳基法规定,劳工每7日中至少应有1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为落实让劳工周休二日、全国放假一致及让劳工的特休吃得到看得到,立法院朝野党团今天经过逐条表决,三读修正通过劳基法部分条文。

修正后的第36条明订,劳工每7日中至少应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为例假,1日为休息日。针对若雇主要让劳工在休息日工作,修正第39条明订,劳工于休息日工作,工资应加倍发给,而修正后第24条也增订劳工在休息日工作,雇主应给付的工资加给。

修正后24条增订,劳工在休息日工作,前2小时加发1.33倍工资,第3个小时起,加发1.66倍工资。而休息日工作时间及工资计算,4小时以内以4小时计;逾4小时至8小时内以8小时计;逾8小时至12小时内以12小时计。

针对国定假日部分,现行劳基法规定应休假的国定假日,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而根据劳基法施行细则规定,劳工全年总共有19天应放假之国定假日。

而为了让全国放假一致,第37条经修正后明订,将国定假日规定与内政部主管的“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所定的应放假之日一致,全年总共只有12天应放假之国定假日,并明订于明年1月1日施行。

针对特休假部分,修正后第38条明订,劳工在同一雇主工作满半年以上未满1年,给予3天特休假;1年以上未满2年,7天;2年以上未满3年,10天;3年以上未满5年,14天;5年以上未满10年,15天;10年以上每年加1天至30天。

同时第38条增订,特休假由劳工排定,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应发给工资。而雇主应将劳工每年特休及未休假所发给的工资数额,记载于劳工工资清册,每年定期将其内容以书面通知劳工。若雇主认为其权利不存在,应负举证责任。

而针对轮班制的劳工,现行条文仅规定在更换班次时,应给予适当的休息时间,此次修正第34条也明订,至少应有连续11小时的休息时间。

另外,针对裁罚的部分,由于现行的劳基法第79条对于违反工资、工时等条文的罚锾仅新台币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导致雇主或企业宁可缴罚锾而拒绝遵守相关规定。修正后将罚锾提高到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为强化雇主责任,亦增订主管机关得依事业规模、违反人数或情节,加重其罚锾至法定罚锾最高额1/2。(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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