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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没收新制 台立院三读诈欺定位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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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7月05日讯】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7条规定,提案人、民进党立委徐国勇表示,修正重点就是把诈欺犯定位组织犯罪,配合没收新制,彻底遏止犯罪诱因。

三读条文规定,犯第三条之罪者,其参加之组织所有之财产,除应发还被害人外,应予没收。参加组织后取得的财产,未能证明合法来源者,亦同。

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立委徐国勇在条文三读通过后受访表示,修正重点仅在于把诈欺犯定位为组织犯罪,配合105年7月1日刑法没收新制的实施,落实任何人皆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的原则,彻底遏止犯罪诱因。(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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