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远雄“御庄园”诉讼案 新竹市政府胜诉

人气: 194
【字号】    
   标签: tags: , ,

【大纪元2018年03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林宝云台湾新竹报导)远雄建设位于新竹市明湖路的“御庄园”建案,因违反建筑法第56条及第58条规定,新竹市政府于105年3月勒令停工,远雄建设同年不服提起行政诉愿,皆遭内政部驳回,再于同年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年多争讼程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29日宣判竹市府胜诉。

远雄建设御庄园建案位在新竹市明湖路青草湖上方的“新竹华城山坡地整体开发变更计划”区内R区街廓丙种建筑用地,其容许建蔽率12%,容积率160%,建筑型态为13层楼集合住宅;但102年远雄建设委托建筑师申请由原“13集合住宅”变更为“多层(27楼〉集合住宅”,也就是在不变更原有建蔽率、容积率及楼地板面积下,由“矮胖型”变更为“瘦长型”。

市府通知远雄建设本建案建筑高度设计不符规定,当时“御庄园”建案工地尚未施工,市府至少4次正式函文通知远雄建设办理变更设计或暂缓施工,惟远雄建设皆置之不理,加上远雄建设自开工后,皆未依建筑法第56条及新竹市建筑管理自治条例第29条规定,于各施工阶段申报勘验,擅自兴建建筑物达地下4层楼及地上约7层楼,对此案山坡地周围的公共安全有严重危害疑虑,市府为公共安全尽把关之责,于105年3月依法勒令停工,并要求远雄建设变更设计及补办相关手续。

远雄建设指出御庄园建案不论建照申请、建筑高度审查、安全疑虑等,完全依法执行且合法,在获知败诉后表示会再上诉。远雄建设公共事务发言人杨舜钦说明还未收到法院判决书,不知判决理由,不过,远雄会在收到判决书了解内容后,会再上诉。

市府工务处要求远雄建设尊重高等法院判决,依法设计及兴建建筑物,且尽快依法办理变更设计及申报勘验,避免行政资源浪费及企业形象受损。

责任编辑:王愉悦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