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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消委会倡设七日合约冷静期

可毋须理由取消交易取回款项 主要针对美容健身时光共享

消委会昨日建议政府立法,制订七日强制冷静期,消费者可在限期内无条件取消合约,并取回已缴款项。(王文君/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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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4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王文君、林怡香港报导)消委会参照海内外国家经验,建议政府立法,制订7日强制冷静期,消费者可无条件取消合约,以遏止不良销售手法,保障消费者权益。多个政党表示欢迎,并建议政府应成立新的公营机构负责调查及执法,否则新例等同“形同虚设”。

消委会表示,美容、健身、时光共享是过去五年,香港投诉最高的三大行业,占总投诉63%(3,701宗),涉及金额达1.3亿港元。消委会主席黄玉山指,今次倡议政府立法主要针对涉及交易金额高、签约期长、投诉多的几个行业,美容、健身及时光共享为主要打击对象。建议设立不少于7天的强制性冷静期,让消费者在指定时限内取消交易,而毋须说明理由,及取回已缴款项。

强制冷静期适用范围,包括:非应邀合约(商户办公地点以外签订)、遥距合约(商户以邮购、电话、传真等方式签订)、时光共享合约(参照英国法例,合约期逾1年者)及健身和美容服务合约(合约期6个月以上或需预缴者)。500元交易额以下、食品、影音、电脑软件、住宿、餐饮、消闲、租车等相关服务则建议豁免。

网购金融服务暂不包括

网购则因目前只占香港营业收入5.3%,投诉亦只有4至7%,加上跨境执法问题复杂,暂时不包括在今次强制执法范围。金融服务(如银行、借贷、保险服务)、物业租赁买卖等亦在今次建议的豁免范围。黄玉山解释,因一些金融行业,如寿险产品本身已提供21天冷静期。

黄玉山强调,引入强制性冷静期是要打击不良销售方式,保卫消费者权益,避免不良营销方式令“购物天堂”美誉蒙羞,以及建立商誉,公平合理保障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信心,并减少投诉处理的成本和时间。

黄玉山又建议民事执法机构成立公营执法机构,对不合作商户,申请禁制令。但如何立法及执法,仍需社会讨论。涉及刑事责任者,则应由海关及相关执法机构跟进。

政党欢迎消委会建议

公民党对建议表示欢迎,议员陈淑庄表示,冷静期在立会已经讨论多年,早在2011年,政府曾就打击不良营商手法,包括就冷静期安排进行公众咨询。当年建议是,所有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的货品及/或服务提供合约需强制实施冷静期,可惜在2012年修定《商品说明条例》时,因商界压力而没有设立冷静期。

对消委会建议,政府委任或成立一个公营机构,负责有关强制性冷静期的调查和执法工作,陈淑庄对此表示欢迎。她指将冷静期定为民事责任,能够辅助属刑事性质的《商品说明条例》规管不良营销手法的法例部分。她强调若政府不成立新的公营机构负责调查及执法,新例等同“形同虚设”,她呼吁政府不能逃避责任。

陈淑庄强调,若政府不成立新的公营机构负责调查及执法,新例等同“形同虚设”,她呼吁政府不能逃避责任。(蔡雯文/大纪元)

陈淑庄又形容今次立法建议已经是“退无可退”,建议只就5种合约设立冷静期已属对商界大让步,政府不应“一退再退”,再对商界再作任何退让。

另一公民党议员郭家麒也表示支持立法设“冷静期”。他指近几年美容及健身行业投诉个案激增,2017年有关美容的投诉1,148 宗,健身中心有554宗,仅次于电讯服务,应尽早就这些行业立法设立“冷静期”。他表示2016年公民党曾进行有关调查,发现在美容健身等行业,消费者受骗现象层出不穷,约有74%的受访者同意就“冷静期”立法。他并指,除了设立“冷静期”,政府亦应从牌照管理等方面着手,长期规管相关行业。

郭家麒认为,除了设立“冷静期”,政府亦应从牌照管理等方面着手,长期规管相关行业。(蔡雯文/大纪元)

议员建议按金额年期调整

民主党议员尹兆坚形容建议是“迟来的春天”,是数以十万的消费者换取的成果。他希望有关政策不会对营商环境构成影响,必须有一个平衡点。但7天的冷静期较他预期低,建议针对金额较大及年期较长的合约,冷静期可稍为延长。

他表示,手上仍有不少这类涉及层压式销售行业的投诉个案在跟进中。美中不足的是,这次建议的合约没有包括借贷及金融业,他直言收到不少有关投诉。

尹兆坚建议针对金额较大及年期较长的合约,冷静期可稍为延长。(蔡雯文/大纪元)

另外,建制派也表示支持冷静期立法。◇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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