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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分局长造伪证诬告民众 监委纠正北市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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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12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监察委员陈师孟、王幼玲调查2014年4月29日“公投护台湾联盟”在立法院中兴大楼出入口前发起静坐活动,期间该联盟秘书长赖芳征与中正一分局副分局长李权哲副分局长发生轻微肢体冲突,事后却遭告伤害等罪。但监委发现,李权哲涉犯诬告,且检方未能详验证据,因此纠正。

监委表示,赖芳征与数十名群众静坐于中兴大楼出入口前,企图游说立法委员支持“废核四”议案,他眼见警方欲拉开拒马活口供立委外出,遂捡拾机车大锁有意将两边铁条锁住;警方现场指挥官李权哲立即从后方将其抱住,赖男随即被拉开并转身坐下,后遭其他警员逮捕抬离。

监委指出,李权哲于当日下午即向媒体诬指遭赖芳征挥打,造成右手掌撕裂伤,但提出的右手臂割伤照片与诊断证明书所载的擦伤不符,所属员警仍据以制作职务报告书附和,核有违失;移送检察官侦查后,李权哲于侦讯时结证虚伪证述并提出伤害告诉;赖男则遭北检依“伤害罪”及“妨害公务罪”起诉。

经一审勘验现场录影,认定赖男毫无抵抗,伤害罪不成立,但仍判定有妨害公务,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定谳。但监委调查发现,赖男被拉离拒马后,李权哲曾以右手掌握住拒马铁条,并疑似两度查看被铁丝刺伤的右手掌内侧,而此段内容在检察官起诉书与法院判决书中皆未论及;若此为受伤原因,李权哲涉犯蓄意诬告,检院勘验证据也未尽详实。

监委认为,一、二审虽判定赖男伤害部分无罪,但对其平和陈抗行为仍认定触犯妨害公务罪,明显咨意扩大适用范围,认定行为人对“物”(拒马)施暴力一律构成“强暴”,有严重违宪之虞。且经比对检方起诉书与法院判决书陈述内容可知,前者是以伤害罪为妨害公务罪的前提,但后者在撤销伤害告诉之余,却仍认定有“强暴”行为,实在难以理解。

监委强调,李权哲身为当事人,明知右手受伤与赖芳征无关,仍提出伤势诊断证明书及右手臂割伤照片,并于侦查审理笔录具结虚伪证述诬指赖芳征伤害罪嫌,已涉有诬告罪、伪证罪、伪造证据等罪嫌,而下属员警并于职务报告书及侦查审理笔录附和,核有未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督导不周,核有重大违失。北检及法务部也应检讨改进,并请法务部研提再审及非常上诉。◇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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