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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租赁专法相关规定 才能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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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8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林宝云台湾新竹综合报导)竹市一位郑小姐因念书与工作需要于竹市租屋,看了套房后以月租金7300元签约,但郑小姐因欲申请租屋补助需要,除需要租赁契约影本,更需要出租人(房东)提供租赁住宅之建物所有权状影本、建筑物使用执照影本等,但房东不愿提供,彼此起了争执进而决定终止契约,但房东欲没收押金1万5千元,引起郑小姐不满向消保官申诉。

消保官提醒消费者要熟悉租赁专法的相关规定,才能保障自身权益。依《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规定,双方约定押租金不得超过二个月租金,本案房东所收取押租金实为超收;另不得约定房客不得申报租赁费用支出、不得约定房客不得迁入户籍、不得约定由房客负担房东因此增加的税赋、不得约定须缴回契约书等,而房东不愿提供房客申请租金补助所需之租赁住宅之建物所有权状影本、建筑物使用执照影本等,实已违反该条例。

另外,提醒消费者,租屋时签订契约尤其要注意“房屋租赁契约书”内“本契约于期限届满前,租赁双方□得 □不得 终止租约”此勾选款项,将影响若未来双方之一欲提前终止租约所涉及的违约金负担,请消费者一定要特别注意。

消保官刘兴振表示,此案在协调会议中,经消保官告知双方权利义务,房东后也愿意提供资料,供郑小姐申请租赁补助,并退还多收的押租金400元,另同意修改租赁契约中不符合租赁条例的部分约定,但郑小姐后仍决定终止租约,最后双方以房客支付一个月押租金作为和解条件。

责任编辑:英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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